當中國大修公司法遇上CFC制度2023年上路 台商該怎麼安全退場?

台商

去年12月24日,中國大陸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並在會議中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目前已經完成對外公開徵求意見階段。專家提醒,由於此修訂草案涉及台商的轉股、減資、註銷等退場機制,提醒擬退場的台商應多加留意自身退場的權利義務。

從這次修訂草案的實質新增或修訂法令一共約有70條,其中最大的精神就在於「更強調黨對國企的領導及主導權」,不過,若從台商的角度來看,這部分較無影響,反而較大變化的修改內容則在於完善公司設立、退出機制及資本制度,明確公司治理主體及其職責,以及強化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修法新增設立職工董事,影響涉及台商的經營主導權

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陳冠辰接受《信傳媒》電訪時先是指出,這次公司法的修訂草案方向,對於未來繼續留在中國大陸的台商,主要有幾個正、負面影響,第一是,過去企業對於其他企業的債權不能出資,但若修法通過後,A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可以轉化為A公司對於B公司的投資,也就是「債權變成股權」,「假設台商的內資企業客戶對它們欠款,原本台商是收回債權,未來變成還可以轉換成股權,只是究竟對於台商好是壞,每個企業都不太一定,但至少是增加了彈性。」

其次是,這是修法內容也針對股東資金未到位的處理方式有了更明確的要求。陳冠辰指出,2014年修改過的公司法,對於公司註冊資本金的到位規定改為「認繳」制,也就是說,由股東們各自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清楚即可,但時常造成一個問題是,當初設立就擁有40%的股東,遲遲有20%的資金未到位,卻依舊可以擁有40%股權的權利,「過往台商跟大陸企業合資時,經常發生內資企業遲遲不到位,變成公司無法運作。」

但修法的新方向就把「認繳」制的資金到位「明確化」,萬一資金在預定期限內沒有定位的話,對於該公司股權的處理也會有所取消,如此一來較為公平,台商的資金也能避免到淪為「空轉」。 

第三點,陳冠辰認為,這點也許對於台商的影響較大,也就是修法草案已有提到,若企業達到員工300人以上者,公司董事會上就必須要有一名職工董事(台灣稱為勞工董事),「這可能會對於台商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經營主導權有所影響。」

修法增加減資彌補虧損的規定,會計師認為台商有機會認列投資損失

除此之外,由於過去實務上,外資企業減資成功的難度相當高,這次修法也擬新增簡易的減資制度,除了允許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外,並放寬此類虧損公司可以進行簡易減資。

「我認為對台商來說是好事。」陳冠辰指出,現行規定,資本公積金是無法帳上彌補虧損,但因為公司裡面本身就是資本公積金存在,只是過去都無法拿這筆錢來彌補,如今擬增加減資彌補虧損規定,對於企業會是減輕壓力的一個方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周黎芳也指出,從稅制角度來說,本次修法增加減資彌補虧損,使得台商有機會在稅上認列投資損失。

周黎芳指出,由於台商對於中國投資架構通常中間會架設一層BVI(或其他境外公司),依據上述稅法規定,當中國孫公司發生虧損時,如果僅有中間層的BVI減資,台灣母公司無法在稅上認列投資損失,而是必須連中國孫公司(實質營運公司)跟中間控股公司全都一併減資,台灣才有機會認列投資損失。但以往中國官方多不允許當地公司辦理減資,使得該條投資損失之規定形同具文。

周黎芳也說,此次修法後中國公司可以減資彌補虧損,台商就有機會針對在中國投資虧損部分在台灣報稅時認列投資損失。因此,為了方便投資損失的認列,台商應可以考慮就架構上進行一些規劃,例如把虧損公司跟獲利的公司拆開放在不同控股公司下面。不過,進行這些規劃時,也應該考慮即將上路的CFC的影響跟公司長遠資金運用及投資策略,通盤評估後再執行。

台商若有退場計畫,2022年底前實現所得會是最佳時機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也提醒,近幾年台商陸續從中國退場,需同時考量中國大陸商務法律問題,以及兩岸稅法變化。

尤其台灣財政部在1月14日指出,行政院已核定2023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換言之,中國大陸台商若有退場計畫,以稅務角度,2022年底前實現所得是最佳退場時機。不過,仍須關注中國接下來修訂草案的修法方向,特別是對於退場的權利義務影響。

陳冠辰則認為,CFC制度對於台商企業退場的影響在於,如果台商現正面臨退場,是以股權轉讓,而非註銷程序,即便公司面臨虧損,大多都會有股權受益,取得的利潤如果能在2022年底之前實現的話,將不受CFC制度影響;反之,若是2023才實現那麼就會面臨CFC制度引起的稅務成本提高,「不過,我們還是比較建議台商,交易要能夠安全把資金拿出來是最重要的事情。」稅制成本增加的問題反倒是其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