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首日本土+2、境外+47》指揮中心:二級警戒、春節檢疫專案延長至228

疫情前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7)日公布國內新增49例COVID-19確定病例,分別為2例本土個案及47例境外移入(28例為航班落地採檢陽性);另確診個案中無新增死亡。

指揮中心表示,今日新增本土個案為1例男性、1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10歲至20多歲;詳如新聞稿附件。

指揮中心說明,今日新增境外移入個案為28例男性、19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10歲至70多歲,分別自美國(18例)、馬來西亞(2例)、菲律賓、越南、南非、荷蘭及盧森堡(各1例)移入;另22例調查中。入境日介於去(2021)年11月24日至今(2022)年2月6日;詳如新聞稿附件。

另今年1月29日公布之案18761、案18786,以及2月3日公布之案19042境外移入病例,經疫調及基因定序後改判為本土病例,其中案18761、案18786為案18498-18500之相關感染,案19042為案19186之相關感染。

指揮中心統計,截至目前國內累計5,775,939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通報(含5,756,095例排除),其中19,192例確診,分別為3,936例境外移入,15,202例本土病例,36例敦睦艦隊、3例航空器感染、1例不明及14例調查中;新增1例空號病例(案18792,再次採檢為陰性,改判排除),累計129例移除為空號。2020年起累計851例COVID-19死亡病例,其中838例本土,個案居住縣市分布為新北市413例、臺北市322例、基隆市29例、桃園市27例、彰化縣15例、新竹縣13例、臺中市5例、苗栗縣3例、宜蘭縣及花蓮縣各2例,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各1例;另13例為境外移入。

指揮中心再次呼籲,民眾應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共同嚴守社區防線。

2月8日至2月28日維持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請民眾自主落實防疫措施,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7)日表示,因應國際疫情嚴峻,國內持續新增本土個案,並出現感染源待釐清個案,且春節人群南北移動及聚集增加,需密切監測年後疫情變化,經指揮中心與相關單位溝通及評估後宣布,今(2022)年2月8日至2月28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並維持相關措施及規定如下:

一、維持加嚴之戴口罩規定,除少數例外情形,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一)運動、唱歌、拍照及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維持須戴口罩。

(二)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1.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2. 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3.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三)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四)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淸消、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三、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除外)、國內航班:於運具內(車廂、船舶、航空器)禁止飲食。

四、賣場、超市、市場加強人流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不開放試吃。

五、宗教場所、宗教集會活動:依內政部規定之防疫措施辦理。

六、餐飮場所:嚴格落實實聯制、量體溫、提供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違反者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不得提供內用服務。

指揮中心呼籲,防疫工作人人有責,請民眾自主落實防疫措施,維持個人衛生好習慣,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出入公共場域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等,降低病毒傳播風險,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春節檢疫專案實施期間延長至2022年2月28日,入境人員務必配合相關檢疫措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7)日表示,春節檢疫專案自去(2021)年12月14日起實施以來,提供旅外國人依其所具備之條件有不同檢疫方案的選擇,以符合不同情況民眾之檢疫需求;經評估各國檢疫策略及該專案整體執行情形,宣布延長實施期間至2022年2月28日(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計算)止,相關措施均維持專案規定。

指揮中心說明,春節檢疫專案內容包含14+0+7、10+4+7及7+7+7共3項方案,相關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 COVID-19防疫專區/特殊專案/春節檢疫措施專案項下查閱。

指揮中心提醒,民眾於返臺前務請事先瞭解並確認適用之方案再擇定,且方案擇定後不可變更,入境後請配合各方案所訂檢疫規定,避免違反規定而受裁罰。

指揮中心呼籲,檢疫期間應留在檢疫場所,禁止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確實遵守「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春節檢疫專案)」所載規定;選擇C方案之檢疫者,返家後7天如採1人1室之檢疫條件,其同戶內同住者(非居家檢疫者)應共同遵守加強暨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及檢測措施,以維護自身及家人健康,共同守護社區防疫安全。

COVID-19公費疫苗平臺第22期自2月9日起,開放已完整接種兩劑COVID-19疫苗滿12週且滿18歲以上民眾預約接種疫苗追加劑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7 )日表示,因應國內本土疫情,目前已提供民眾於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安排/指定之合約醫療院所預約接種,或至隨到隨打接種站進行接種。

指揮中心指出,為提供民眾多元疫苗預約管道選擇,以加速提升民眾免疫保護力, 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以下簡稱預約平臺)持續於第22期提供「已完整接種兩劑COVID-19疫苗滿12週且滿18歲以上」民眾,預約接種疫苗追加劑。另請已於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安排/指定之合約醫療院所完成預約之民眾,仍依原已預約時段前往接種,無需再於預約平臺重複預約。

預約平臺相關對象及期程說明如下:

一、施打時程:自2022年2月14日至2月20日。

二、符合資格對象:2021年11月28日前已完整接種兩劑疫苗且間隔滿12週之18歲以上民眾[即2004/2/20(含)前出生]預約接種疫苗追加劑。

三、預約分流時程:

(一)65歲以上:2月9日上午10時至2月11日中午12時。

(二)50歲-64歲:2月9日中午12時至2月11日中午12時。

(三)18歲-49歲:2月9日下午2時至2月11日中午12時。

指揮中心說明,民眾可於2月8日下午2時起於預約平臺進行預約資格查詢,不再另外發送預約提醒簡訊,符合資格民眾請記得於預約時間進行預約,預約當日如遇啟動流量管制,亦請配合依序排隊耐心等候預約。 

指揮中心指出,預約平臺第22期僅提供民眾預約接種疫苗追加劑,民眾若有第一、二劑或基礎加強劑接種需求,請持接種紀錄(小黃卡)至各地方政府指定/安排合約醫療院所或衛生所預約,或至提供隨到隨打服務之接種站接種。

指揮中心強調,前述醫療院所資訊,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 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項下,利用「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或「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地圖」,依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提供資訊連結預約接種。

指揮中心提醒,請民眾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前,應備妥「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及健保卡,並經醫生評估過往疫苗接種史及檢核接種紀錄後,提供民眾疫苗接種。另18歲至未滿20歲民眾,如自行前往接種,請持家長簽具之意願同意書,若由家長陪同前往接種,請本人與家長於現場共同簽署意願同意書。

 
自2月15日起,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7)日表示,為兼顧國內防疫安全及產業與家庭用人需求,自今(2022)年2月15日起,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移工來臺前,必須在來源國已完整接種疫苗;來臺後,開放雇主安排移工至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並確實遵照相關防疫指引規定辦理。

指揮中心說明,第一階段移工專案引進已將屆滿,在落實國內外相關防疫措施之前提下,評估移工引進不至影響社區防疫安全,且經確認移工來源國均已配合相關防疫措施,自今年2月15日起,取消第一階段積分制引進方式,接續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雇主得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來源國引進移工,相關說明如下:

一、移工入境前,應已完整接種疫苗,並上傳接種證明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且經查核同意。

二、雇主應安排移工至防疫旅館進行檢疫,並事前向防疫旅館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移工完成14天檢疫後,應於同一防疫旅館銜接7天自主健康管理,始得前往工作地點。

三、指揮中心統籌調度集中檢疫床位,若有釋出可供入境移工使用時,勞動部得適時開放雇主提出申請,並依照移工取得入境簽證日期排序,依序入境。

四、如因產業特殊需求,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指揮中心同意後,得規劃移工防疫宿舍,並統籌防疫宿舍管理責任。

五、其他防疫措施,均比照第一階段實施,包括來源國應減少海外訓練所人數、移工入境前應完成PCR檢測及一人一室隔離,以及購妥確診醫療保險,入境後立即 PCR採檢,檢疫結束再次PCR採檢,後續銜接自主健康管理並依規定再做一次快篩。

指揮中心再次強調,邊境檢疫為防範COVID-19疫情之重要關鍵,雇主應善盡照顧管理責任,應確實遵照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指引等規定,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論處罰鍰或廢止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