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指下跌但買權及賣權權利金卻都上漲現象 導致0206期貨損失事件

期貨

臺灣期貨市場在2018年2月6日發生大量代為沖銷事件,違約金高達14.4億元。

2018年2月6日(以下簡稱0206)臺灣期貨市場發生超額損失事件,由於超額損失金額高達約14.4億元,在期貨市場損失的交易人,一時也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因此成立自救會,分別多次到立法院及主管機關陳情並請求協助,由於聲勢頗大而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0206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會出現這個事件?

0206市場大跌為什麼會造成鉅額損失

臺灣股市受前一日美股重挫影響,期貨市場在0206也出現了巨幅波動,當天一開盤就下跌284點(跌2.6%),盤中繼續下跌,最大下跌685點(6.27%),直到收盤時仍下跌529點(跌幅4.83%)。

在這樣的跌幅之下,許多賣出Call買權的交易人被代為沖銷出場,沖銷結果出現超額損失,當天違約金高達新臺幣14.4億元,創下歷史新高,這在期貨市場風險控管制度下發生也不算意外。但為何0206會出現這麼大的爭議呢?

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當天加權指數下跌,但選擇權的買權(以下簡稱Call)及賣權(以下簡稱Put)權利金都在上漲。

一般交易人的認知,加權指數下跌Put應該上漲,Call應該下跌,但0206那天Put與Call都同時上漲,造成看對方向單純賣Call的部位也被代為沖銷,因此許多交易人都認為這樣的市場價格已違反教科書選擇權定價理論,是一個不合理的成交價,臺灣期貨交易所應該把不合理的成交價取消。

目前臺灣期貨交易所沒有取消成交價的法源依據

其實,選擇權存在有非線性的風險,選擇權的價格,並不是只受標的物漲跌的影響,依據選擇權Black-Scholes定價模式,影響選擇權理論價格的因素有標的物價格、履約價格、到期天數、波動率、利率及股利率,其中,如果波動率變大所計算出來的選擇權理論價格,選擇權的價格會逆著標的物價格方向。

另外,任何一個國家的期交所,都得依法行政,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所還沒有對交易人主張不合理成交價格予以取消的法規,更何況合不合理每人認知不同,且在具零和屬性的市場,獲益邊的交易人利益也得兼顧,目前期貨交易所已推出價格動態穩定機制,對價格不合理波動的機率大幅減少,未來或可研究是否延長撮合時間或進一步取消成交的方式來減少衝擊。

從事選擇權交易,特別是建立賣方部位,除了要注意各種賣方風險的特性之外,更要留意非線性風險管理,因選擇權賣方損失無限,如果沒有妥善的交易計畫,交易人有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鉅額損失。

2月5日收盤賣出選擇權未平倉部位占比太高

臺灣股市自2011年以來波動度就開始呈現下滑的趨勢,選擇權的賣方在行情波動穩定下滑的情境下獲利的機率很高,因此在當時市場長期處於低波動率狀態下,越來越多的交易人採用賣出選擇權的交易策略。

據了解2月5日自然人的未平倉賣出部位佔比高達約67%,其中又有多數交易人,認為未來趨勢仍然會盤整發展,因此同時賣出買權及賣權來賺取權利金,這種所謂的賣出跨式或賣出勒式的組合,遇0206加權指數大跌,賣權大漲,造成整體交易帳戶保證金不足,就算買權沒有出現逆價格現象,該交易帳戶也會遭期貨商代為沖銷,將帳戶內所有部位沖銷完畢,又因為同時間期貨市場代為沖銷的委託單數量大,使得期交所的選擇權買賣委託簿失衡,進而影響了單純採用賣出買權策略的交易人。

在第三方單位爭取權益是最上策

觀察0206後新聞媒體報導、自救會陳抗或交易人投書等,損失方的交易人分別有不同爭議點,包括「未收到高風險帳戶通知即遭砍倉」、「收到通知後立即被強制砍倉,無足夠時間補繳保證金」、「已有避險的組合部位或看對方向的賣買權部位怎麼仍被砍倉?」等。

雖然期貨商依法與交易人於受託契約中約定有關交易風險管理的事項,交易人與期貨商都應依約定執行,然遇實務作業結果不如預期時,仍會存在分歧,在進步的社會裏,當各方分歧意見產生衝突,透過第三方公正單位來釐清還是最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