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為5千元把銀行帳號給詐騙集團轉帳 被判刑4個月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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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貪小便宜以為只要借個帳號給人家轉帳賺5千元很輕鬆,這行為其實已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

銀行帳號借給詐騙集團,觸犯洗錢防制法等

台南的個案王○鵬,以新臺幣1萬元之代價出借開帳戶資料給台南的詐騙集團成員,對方有先給5千元的報酬,在詐騙集團對沈姓被害人詐騙之後,金額轉入王○鵬的帳戶內,再由吳姓「車手」去領取現金。

法院認為,王○鵬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但卻屬於「幫助犯」。

根據判決書記載,王○鵬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詐欺取財罪,最高可以關5年罰50萬

亦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最後,王○鵬被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一個案例,被告何○育、何○憲也是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和處有期徒刑6個月。

根據110年的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由何○憲於民國109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在台的何○育住處,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何○育。

宣稱代買虛擬貨幣,被害人不疑有它把錢轉出

何○育遂先將何○憲兩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和何○育自己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帳戶以及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於109年11月底至12月初間某日,在何○育住處,一併交付予鍾○翰使用,而容任鍾○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當成詐騙多名受害人財務的轉帳帳戶,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詐騙集團向台北的受害者張先生以網路交友軟體「Omi一起脫單吧」聯絡,佯稱提供投資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張姓受害人不疑有它,轉了1萬元,還有其它受害者,例如葉小姐在網路交友軟體「Sweet Ring」被騙可投資剛上市股票,轉了9萬8千元過去、在同樣的交友軟體上騙被害人高先生,可以竄改博弈網站數據,分兩次各轉帳5萬元、共10萬元到帳戶內。

這些被害者的金錢都轉到何○育、何○憲提供給詐騙集團的銀行帳戶,詐騙集團再領現金或者轉出,以此方式幫助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構成了犯罪事實。

一些民眾個資被騙取,帳號也被詐騙集團用來轉帳

何○育、何○憲都是廚師,卻涉入詐騙案,法院認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報酬,竟貪圖小利,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判處有罪。

此外,也有民眾一時疏忽,帳號遭詐騙集團利用為轉帳工具,通常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是民眾帳號、個資遭騙取。

例如許多詐騙集團冒用銀行名義,宣稱借新還舊可以拿到超低利率,當受害人心動,便要求繳出印鑑、存摺、金融卡、身分證件、自然人憑證等個人證件,還有集團成員問「你目前有多少信用貸款?先把繳款的帳單傳到xx信箱,我們就能幫你審核」

民眾一時不查,當個資遭到騙取之後,自己的帳戶可能就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會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而且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名下所有帳戶可能同時遭到凍結,甚至被當成詐騙集團的共犯,遭到起訴、被害人求償,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