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最後關鍵在「領錢」 擔任「車手」不只是幫助犯而是詐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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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案的最後環節是「領錢」,詐騙集團雇用「車手」提領,屬於刑責重的加重詐欺罪。

詐騙集團在騙取一般民眾錢財之後,為了製造金流的斷點,都利用一些人頭帳戶轉帳,再由俗稱的「車手」,去提款機提領。詐騙集團在召募「車手」,誘以金錢,讓許多年輕人躍躍欲試,事實上,一個投資海外期貨、虛擬貨幣期貨、買未上市股票等金融詐騙要能完成,車手也是關鍵環節,為詐騙共犯,屬於加重詐欺罪,被判的刑責不輕。

高雄地方法院一個判例中,擔任詐騙集團「車手」的黃○統、吳○豪分別被判6年11個月和3年有期徒刑,刑責不輕,原因是車手是集團成員,亦即3人以上的共謀,因此同樣是刑法的詐欺罪,卻屬於刑法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內容為「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黃○統於2016年間,經由「張○○」之成年友人介紹加入詐欺集團,吳○豪於2016年間,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輝仔」之成年男子介紹加入詐欺集團

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被視為加重詐欺罪

集團約定由黃○統、吳○豪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車手,分別受詐欺集團內綽號「阿水」、「滄海一笑」、「雕雕」、「蝴蝶」、「芒果」等成年男子指示,負責持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遭騙而轉進來的錢。

不知情的民眾蔡姓、林姓、吳姓等受害人遭詐騙集團騙取財物,轉帳到人頭帳戶,再由黃○統、吳○豪提領,被害人報案逮捕兩人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前鎮分局、鳳山分局、湖內分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黃○統等依其實際提領款項之金額可獲取2%之報酬,犯案地點遍及屏東縣屏東市之全家超商、合庫銀行屏東分行、華南銀行屏東分行、玉山銀行屏東分行、陽信銀行屏東分行,黃○統、吳○豪兩人還曾經在同一台提款機上先後提領詐騙所得。

參與詐騙集團金融詐騙,恐遭判重刑還被罰款

和把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刑責不同,車手是詐欺罪正犯,而非幫助犯。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黃○統、吳○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3 人以上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又2 人就此有罪部分彼此間與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因此遭判重罪。

尤其是年紀輕的學生、社會新鮮人,貪圖小利,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擾亂金融秩序,恐付出極大的代價。

而且,刑法詐欺罪中,第 339之4 條「加重詐欺罪」其中一項要件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也就是說,如果假冒法院人員、檢察官、國稅局、警察等公務機關名義去詐騙,可能遭判刑法詐欺罪裡面刑責最重的7年以下、1年以上刑期。

2021年7月,高雄市鼓山分局日前查獲一名年僅18歲車手阿翔(化名),他從台北搭高鐵到高雄,抱回208萬元繳給詐騙集團,只拿到3,000元酬勞。

年輕人因區區幾千元,背上前科還有刑責

根據當時各家媒體報導,僅18歲的阿翔因為缺錢花用,就答應當詐團的車手,於是從台北搭高鐵到高雄,把一名被害婦人領出來的208萬元,用一個大包取款,帶回台北繳給詐騙集團,然後等著分錢,沒想到達成任務等分錢時,整袋千元鈔票,竟然只有3張,3,000元,他當場傻眼,不僅拿到的錢那麼少,還被警察抓到,覺得很不值得。

阿翔被捕後懊悔表示,他為了賺錢,鋌而走險當起車手,沒想到,他從台北搭高鐵到高雄,抱回208萬元繳給詐騙集團,竟然只分到3,000元,不僅金額少得可憐,還被警方抓到。該案例警示社會,切莫因小利,而誤入歧途,陷入法網。

另北部1名19歲的王姓大學生,因疫情期間停課宅在家,缺零用錢花用,竟異想天開透過朋友介紹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配合詐騙集團以假檢警涉及刑案的手法先詐騙82歲陳姓婦人,陳婦交付30萬元得逞。

詐騙集團食髓知味,竟認為陳婦家境富裕,故技重施,由王姓大學生假扮法官,搭火車南下高雄領取婦人交付的60萬元。只是王姓大學生萬萬沒料到,陳婦先前被騙已報警,和警方聯手在屋內等人,當場被警方活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