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天提案TDR納入有價證券爭議》股市炒手一審遭重判18年 一旦修法闖關成功恐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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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3日、25日排審《證券交易法》,這是由民進黨立委余天等20人針對第4條、第165條之2提出修法草案,要求「台灣存託憑證(TDR)納入有價證券範圍」,由於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反對修法,加上多名朝野立委也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僅有余天1人堅持支持修法,在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召委羅明才裁示,該案將擇期繼續審查。

余天提案修法,認為應將TDR明確納入條文之中

而該案的修法重點在於,究竟TDR是不是有價證券,引起廣泛的討論與爭議。

余天在2020年底提案,針對《證交法》第4條、第165條之2提出修法草案,認為應將存託憑證(TDR)納入條文之中,以健全存託憑證的明確性,當時獲得19位綠委連署。

但財委會審查過程中,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反對修法,認為根據財政部76年台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早已認定TDR屬於《證券交易法》上規範的有價證券;另外,在103年台上字2256號及107年台上字3170號的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也明確點出TDR已在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買賣,認定TDR為《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修法的必要性。

吳秉叡反對修法,原本連署的郭國文也不支持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也認為,TDR在實務上本來就是屬於有價證券,只是現在的問題是,需不需要把存託憑證(TDR)明文放進法規裡面。

吳秉叡指出,不可能把幾百樣、所有的有價證券都一一列進入,這樣的列舉立法會造成,只要沒有被列進去的,就會被解釋成「不是有價證券」,如果把TDR明確補進去法條,那容易被衍生成,存託憑證在修法前就不是有價證券?屆時會產生另一種解釋爭議,成為法律案件訴訟上的爭點,因此他反對修法。

但法案提案人余天發言時表示,既然TDR屬於有價證券,那為什麼監察院在105年、109年做了兩次的調查報告,認為金管會的函文違法違憲,因此,為了法律的明確性,他堅持修法來解決問題,強調「這不是個案而是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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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炒手鍾文智一審遭重判18年,一旦修法成功恐翻盤

金融圈以及法界人士則該法案稱作是「鍾文智」條款,認為一旦修法成功,等於讓股市炒手鍾文智藉此找到脫身破口,他可以解釋成TDR不是有價證券,並不適用於《證券交易法》,視同炒作無罪;而外界也質疑,此時立委提出修法將「TDR納入證交法」,是否為了替鍾文智解套。

那到底鍾文智是誰?根據股市資深人士透露,鍾文智是國內知名的TDR炒手,從2010年開始,利用人頭炒作多檔存託憑證(TDR),造成眾多投資人受害,獲取上億元的不法利益。其中,他在2015年因炒作新加坡「聯合環境TDR」被判刑1年8月入監服刑,結果他在入監前夕落跑遭到通緝,直到2017年1月才緝獲歸案,入監執行關了1年,2018年1月就獲准假釋。

出獄後,鍾文智另外又涉及多起TDR炒作遭檢方起訴,包括涉及炒作明輝、特藝、歐聖、中泰山、超級咖啡、楊子江等6家TDR股價,法院先以5000萬元交保。歷經台北地院4年審理,認定鍾文智違法炒作其中5檔,套利4.9億餘元,依違反《證交法》重判18年,此案經上訴,目前正在二審審理中。

據了解,鍾文智曾在2016年在高等法院提出監察院的報告,並出具藍、綠立委修法提案聲請再審,主張「TDR並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依罪刑法定主義,本案應為無罪判決」,但遭到遭高院駁回;另外他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認為本案的爭點在於TDR並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的有價證券,但大法官不受理違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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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金融重犯鍾文智脫罪?多名立委反對個案式修法

原先也是連署人之一的立委郭國文則指出,當時連署是基於認為制度上的討論可行,但後來得知司法上有訴訟的個案,他認為若貿然修法,確實會有個案修法的疑慮,一來可能傷害財委會的公信,二來即便法案送出委員會恐怕會引起社會撻伐,對於當事人也未必有利,因此,他表示,應該在沒有個案的情況下,進一步討論才相對適合。

賴士葆、張其祿也反對個案式修法,可能會因為修法而影響了正在判決中的案件,個案可能因此解套;林德福則認為,應該尊重主管機關的看法。

陳椒華更批評,這個「個案式修法」時代力量黨團一再反對,眾所皆知,此修法表面上是將TDR納入《證券交易法》所涵蓋的有價證券,事實上就是配合金融重犯、鍾文智脫罪的主張,呼籲本院委員拒絕為鍾文智進行個案式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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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認定TDR早已是有價證券,沒有修法的必要 

對此,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指出,現行TDR規範,依據大法官108年9月27日第1497號釋憲的決議指出,認為金管會的決定,尚難謂有何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大法官不受理違憲申請。

至於余天所提到的監察院認為金管會函文違憲一事,黃天牧也澄清,監察院用字並不是指違憲,經過金管會說明之後,監察院已在110年2月表示同意,金管會可依權責妥處,因此他也表態,沒有修法的必要,因此不贊成修法。

另外,金管會證期局長張振山也進一步表示,歷年來TDR訴訟案件已在法院判決確定約有10餘件,這10餘件的法院判定都是認定TDR是有價證券。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25日也出席財委會表示,TDR存託憑證在實務上本來就已認定為有價證券,對於現今再針對《證交法》修法的必要性感到疑惑,但仍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及委員的決定。

由於朝野立委未達成共識,加上金管會也不贊成修法,多位立委發言後陸續趕赴其他委員會質詢,最後才由財委會輪值召委、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裁示,本案將擇期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