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股東會》「阿土伯加碼秀」成絕響 公司法修法剝奪少數股東現金股利提案權

上市櫃

上市櫃股東會旺季陸續登場,對於股東來說,最在意的當然就是股利政策。還記得2009年資深股民阿土伯曾在鴻海股東會上,成功說服董事長郭台銘加發0.3元現金股利,讓股東們皆大歡喜;但隨著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全面實施電子投票、新版《公司法》修正後,這種「現金股利加碼秀」將成為往事。

事實上,2013年在鴻海股東會上,阿土伯也曾再次上演現金股利加碼秀,當時他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議加發0.5元現金股利,當場郭董從善如流同意加發現金股利,不過當時鴻海已實施電子投票,即使股東會上郭董同意增發股利,但因電子投票已通過原本董事會規劃的配發股利案,造成無法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增發股利,郭董加發現金股利不成,事後還砲轟主管機關限制太多,真的是管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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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強調維護股東權益,少數股東現金股利提案權反遭剝奪

股東不能以臨時提案方式要求公司加發現金股利,那麼透過《公司法》第172-1條,也就是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前向公司提出要求增發現金股利的議案嗎?

答案恐怕也是不行的。

根據《信傳媒》調查,主要的原因在於,新版《公司法》在上路後,《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若公開發行公司已修改章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分派現金股利,那麼分派現金股利則屬於董事會職權。

換句話說,若章程有授權,董事會就可決定公司是否分派現金股利、額度是多少,這是屬於董事會專屬的決議事項,即使持股超過1%以上的股東有提案權,也不能提案加發現金股利。

即使持股超過1%股東也無提案權,台灣股東行動主義太落伍

這說明若依照現行法令,即使公司股東不以臨時提案方式增發現金股利,而提早在股東常會前股東正常提案期間提案,如果該上市公司已修改公司章程僅董事會可以決定發放「現金股利」,則即使是持股超過1%以上的股東,也不能依照公司法第172-1條的規定提案增發現金股利。

換句話說,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我國上市公司的小股東或少數股東根本沒有「現金股利」的提案權,這將是我國今年面臨ACGA亞洲公司治理協會「2022 CG WATCH」評鑑極具觀察的重要指標,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東不能提案增發現金股利,就代表我國的股東行動主義實在太落伍了,甚至會影響到外資法人的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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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成手握1700多億現金,少數股東無權提案加發現金股利

今(27)日將召開股東會的金屬機殼大廠可成,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一位可成股東向《信傳媒》透露,過去5年來,可成每年都能賺取10~36元左右的淨利,雖然公司承諾每年可以發放至少10~12元以上的現金股利,但是配息比並不高。

可成股東表示,可成公司累積了大量的保留盈餘,手上流動現金大約合計1747億元,加上可成公司章程已將公司現金股利的發放權專屬於董事會,導致可成的少數股東喪失了加發現金股利的提案權,換句話說,若可成的少數股東想仿效阿土伯,提案增發股利的期待等於不可能實現了。

股東指出,《公司法》修法後限制了股東提案權,非常可能演變成公司閒置不用的資金,是由公司的經營者來決定使用用途、期間和對象,但董事會以外的所有股東都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這對於小股東占多數的企業來說,少數股東根本無法參與公司盈餘分配。

新法限制股東提案權,與落實股東行動主義背道而馳

回顧台灣於108年修改公司法時,當時主管機關特別強調要「保障股東權益」,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也修改了公司法第172-1、173-1、192-1及210、210-1等條文,希望保障少數股東的提案權、過半股東得召集股東臨時會、保障提名董事候選人制度以及公司須備置股東名冊等規定,以符合國際上股東行動主義的提案權、提名權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三大條件,讓台灣在「2020 CG WATCH」獲得歷年最高的評比亞洲第四名的佳績。

但是,當時修改公司法第240條第五項條文時,將原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的權利,由原本得經修改公司章程以董事會重度決議(2/3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方式通過的規定,修改後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得以章程訂定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方式通過即可,僅需事後向股東會報告;修法理由是發放「股票股利」屬於發行新股,影響股東權益較大,須經股東會決議,似認為發放「現金股利」對股東影響不大。

之後經濟部商業司並在108年3月12日及109年3月18日兩次更進一步闡明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盈餘分派現金股利事項屬於董事會之職權,現金股利分派與否及其額度系董事會專屬決議事項,僅均得由董事會決議之,股東會不得再為決議。且現金股利金額既經董事會依法決議,股東會不得再為決議;金管會也同意經濟部的意見。

英星港美日均無限股東不能提案增發「現金股利」

參考先進國家制度,英國和新加坡的股東提案,只要內容沒有違法或誹謗或違反章程或毫無重要性與根據,持股5%以上或100名以上的股東均有提案權;香港則是規定持股2.5%以上或50名以上的股東有提案權,日本商法規定,股東提案權區分為「議題」及「議案」提案權,關於盈餘分配之議案,如果議案增加分配額度的動議對股東有利者,則允許提出。

至於一向強調股東行動主義的美國更是不用說,美國只要持股1%以上或市值達2000美元以上繼續持有1年以上的股東均有提案權,一位股市資深投資人認為,各國對於股東提案大多沒有限制不能提案增發「現金股利」,只有台灣有這樣的限制顯得非常奇怪,也不盡合理。

2022 CG WATCH排名恐受影響

如今現金股利的發放權專屬於董事會,股東也不能提案要求加發現金股利,等於這一次《公司法》的修法與落實股東行動主義的目的背道而馳,對股東權益的影響甚大,一位資深投資人認為,這容易造成公司滿手現金卻不願發放現金股利給股東的奇怪現象,恐怕也對於台灣今年在ACGA亞洲公司治理協會「2022 CG WATCH」評鑑的排名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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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董事會可對少數股東釋出善意

對於少數股東權利遭剝奪,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帥升指出,因為以往盈餘分派最終決定權是放在股東會,但修法過後,把分派現金股利決定權可用章程授權董事會,最後僅需要報告股東會,因此分配現金盈餘變成報告案,而非決議案。

他指出,若董事會將此議案放在股東會的報告案,僅是代表向股東「告知」罷了,股東根本沒有討論空間;反之,董事會可釋出「善意」,將此議案放在股東會的決議案,或許還有讓少數股東在股東會上參與討論的空間。

不過他也強調,當時參與《公司法》討論的學者普遍皆認為,由於涉及公司的營運發展,分派股利權本來就應該由董事會決定,但也認為不宜一下子變動過大,因此先把現金股利分派權放在董事會,至於股票股利目前則沒有改變,仍將由股東會決議。

郭國文:現金股利報告案,公司應該給予股東發言權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則認為,即便分派現金股利案最後在股東會上只需要報告,但報告案應該給予股東發言權,屆時股東也可以向公司提出建議,而公司經營階層也應該交代清楚究竟公司的經營方向為何;再不然,少數股東也可以發揮股東行動主義,用腳投票、乾脆賣股出場,讓公司經營階層深刻檢討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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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尊重經濟部的決定

經濟部商業司強調,在實務上,公司提案分派現金股利在股東會上報告,股東可以在其他的財務報表承認案提出意見,若董事會認為有其道理,事後可以變更董事會決議的分派現金股利案,換句話說,並非經過董事會決議就沒辦法更改,但最後的決定權確實仍掌握在董事會身上。

商業司認為,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公司賺來的錢怎麼運用,這個決定權究竟要落在股東身上,還是董事會的經營階層身上,因此當時修法時設下一個前提條件,章程必須明定授權董事會。由於公司章程修訂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才可執行,也就是說,章程是否授權董事會是交由股東會多數股東所決定,若多數股東同意授權董事會,「少數股東也必須要尊重多數。」

金管會證期局則表示,由於經濟部為《公司法》的主管機關,最後函釋也是由經濟部出具,對於《公司法》規定的解釋,尊重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