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本文作者姜麗香是士林地院少年法庭法官)
106年3月22日,我特別重回A機構,不是為了我們士林的那個孩子(已於3月中旬4年期滿結案,但又主動回到A機構繼續接受照顧),而是滿載著媒體的撻伐指控、公職人員的嚴詞批判、其他安置機構的質疑,以及部分司法夥伴的不解前去。
離開A機構北返前,我心底突然浮現一些身影,是我在80、90年間任職台東地院期間,看到一些飄洋過海服務花東的外籍傳道士的身影。他們心思單純,滿心只有做他們認為對這個社會有幫助的事,腦筋裡根本沒有計算及自我防衛保護的概念,當遇到事情的時候,往往不知道怎麼對應。
A機構負責人夫妻,其實是很傳統的傳道人,發生這麼大的事情,光是如何安撫現有28、29個惴惴不安的孩子,及面對孩子們驟將分離的焦慮,就已經心力交瘁了,他們根本沒有心思、也無能力去分辯或對外說明什麼。
我從事10多年少年法庭專股法官工作,也安置了數個孩子到A機構,安置了更多的孩子到全國各地的機構,安置孩子人數應該是全國法官的前幾名。面對輿論對A機構嚴詞批判撻伐,但也有許多第一線工作夥伴肯定A機構多年來的努力,這兩種聲音截然不同、萬分衝突,我願意用我的親身經歷幫大家釐清一些疑惑。
一、為何我們迫切需要少年安置機構?
有些法院的孩子,因為家庭或環境惡劣,沒有得到好的教養,以致偏差行為不斷,因此有改善他的成長環境,讓他進到安置機構接受良好教養,以導正他的思想、觀念、心性、習性之必要。
因為這些孩子的年齡多在14、15歲以上,正值狂飆叛逆,最難管教,破壞力甚大,輔導的難度甚高,大部分的社政機構以協助不幸的單純孩子為主,性質上難以承擔這樣的教養重擔,所以法院很難幫孩子找到安置機構。更何況這其中還有吸毒、性侵、身心障礙的孩子,成長過程中如果沒有獲得處理,以後將是社會的沈重負擔。
但是有誰願意協助處理這樣的孩子呢?孩子進了機構,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變好,勢必還會有大大小小的錯事不斷。孩子再出錯,機構焦頭爛額,正需要有人伸出援手幫忙穩下孩子、穩下機構。此時此刻,大家如果因此就大加撻伐,把機構的努力及付出抹煞掉,那麼未來法院的孩子是不會有機構願意收?這些孩子將何去何從?進到感化教育機構?還是重返街頭繼續混亂,等到發生更大的案子讓他開始進進出出的監獄人生?
二、社政機關少年司法專業是否充足?
司法與社政本是兩個各自運作的系統,相互尊重,必要時互相合作。司法安置與社政安置本來就有截然不同的面貌及屬性,社會背景不同,所注重的核心事項也不同。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安置輔導少年的機構並沒有規定必須立案,應屬特別領域。而A機構早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頒佈之前即已設立服務司法少年(專收男少年),且其屬性、思維及運作模式與社政安置機構迥然不同。社政機關於制訂上開設置標準時,苟有意適用於司法少年安置機構,即應會同少年司法專業領域共同研議制訂針對司法安置與社政安置予以分類分流的設置標準,且日後的評鑑委員也須具有輔導虞犯少年之實務經驗(因為少年事件必須保密,一般學者專家很難實際接觸到少年),才有現實感,才能拿捏分寸,不致做出令人瞠目結舌的評鑑結果來。
當檢察官搜索A機構,輿論譁然之際,我們提出了我們的憂心,藉此希望社會重視這群孩子的未來。我們的社政主管機關衛福部竟對外表示國內尚有333個床位可供司法安置少年,孩子去哪裡都不成問題等語,誤導媒體、立法委員大肆撻伐抨擊A機構,監察委員也跟著要查辦究責,終致A機構被迫結束少年安置業務。
事後細譯衛福部所提的333個床位一覽表,發現根本做不得數,衛福部原來將所屬機關要安置性剝削少女或其他緊急短期安置機構床位都算入這裡面,這些床位是社政機關安置自己社政孩子的床位,根本不屬於司法少年安置的床位,偏偏這些床位佔這資料裡面的絕大多數。還有必須區分專收男少年還是女少年的機構,A機構的孩子不可能轉介到專收女少年的機構。經扣除上述情況後,其餘床位部分,不是早已宣布將結束安置業務的,就是只有空床位,多年來因社工生輔人員不足,無法再收法院孩子的數字床位。另外機構即使尚有床位空著,跟他願意收我們現在手頭上的這個孩子,是兩碼子事。因為機構常常會因孩子輔導難度及人力成本負擔而不願接受我們孩子的安置,對於吸毒、性侵及身心有狀況的孩子更不用說了。從A機構評鑑丁等結果出來時該機構約有孩子80人,迄今剩約28、29人。中間這約50人中,除了極少數(5人以下)移由其他機構接手外,其餘均以結案方式返家,該機構即將結束業務,現有的28、29個孩子預計也將採取同一模式離開機構。衛福部所提出的說明跟實際上的情況似乎完全不一樣!
從衛福部這份一覽表可以看出,社政機關對於少年司法業務、運作情形及少年屬性沒有概念,且沒有小心求證又沒有徵詢專業人員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如此嚴重謬誤。社政主管機關,在欠缺少年司法的常識下,無視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安置輔導機構並無必須立案的明文要求及現有安置機構運作上的窘境,制訂了必須具有雄厚財力才能辦到的設置標準及龐雜的評鑑標準,造成許多機構或團體因為財力不足而立不了案,或雖已立案,也只能空著床位,無法多收少年(例如土城普賢慈海家園核定42床,多年來始終只收12至16個孩子),或像A機構配合政府機關,勉強貸款買下孩子現有4處居住處所中之一處的土地及建築物申請立案,在主管機關及評鑑委員不瞭解少年司法的運作模式而為錯誤解讀下,終遭到幾近勒令退場的評鑑丁等及違法超收的嚴厲抨擊而結束少年安置業務。
三、為何法院、學校、社區有好評的A機構被評為丁等?
A機構是國際性的非營利組織,早在921地震後就投入少年照顧業務,而且是全國唯一專收法院孩子的安置機構,其設置歷程及運作情形與一般社政機構不同,是社政體系外的特例。其輔導孩子成效非常良好,有別於其他司法安置機構,深受社區、學校的好評及支持,對機構有多年長期觀察的各安置法院、學校及機構內的孩子,對機構的評價大多非常高,與到場僅2、3個小時所做出來的評鑑結果丁等,天差地別,我們要相信哪一個?
我們能不深思主管機關的評鑑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而這個機構最大的問題,就是沒錢可將孩子居住的4處處所及活動中心全數買下,或興建一處可以收容法院送來的所有孩子的處所,以完全符合社政主管機關所訂的超高立案標準。
除了A機構以外,現在還有一些有心且輔導成效良好的機構或團體,默默在社會的一角幫我們拉孩子,但都因財力不足,攀不到立案的高門檻而無法立案。我們不禁要問政府,難道連輔導我們孩子的機構或團體,也是有錢人的機構或團體才能做的嗎?難道政府不能為我們的孩子幫這些機構一把嗎?
我們也要請社政主管機關思考,為何許多立案的機構帶不了我們法院的孩子?或縱使立了案,也無法如核定預期多收孩子?而可以把法院孩子帶得非常好的,反而是立不了案或嚴重超收孩子的機構?
四、孩子間的性好奇,要與機構良窳混為一談?
自古以來,只要人多或集體住宿環境裡,幾乎無法完全避免有關性的犯罪,此於身心有狀況的青少年間,發生可能性更高。發生的地點從家裡、學校、機構,甚至是24小時監視器拍攝、強力控管下的監所都無法避免。而且本件是否屬於強制性行為,尚待調查。如未涉及強制,即是對未滿16歲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通常是兩小無猜或青少年出於好奇的性探索,也涵蓋在性侵害犯罪類型中。
不管何種型態的青少年間性侵害案件,我們都必須真誠務實地看待孩子間性的議題。雖然機構對此具備高度敏感度及防範,並給孩子應有的教育,確實可以將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但是依我多年審判經驗,深具危機意識、認真負責的好機構,也無法完全豁免。過度指責批判機構內孩子間的性行為,將使得所有機構採取更加保守緊縮態度,更不可能收法院的孩子,讓我們法院的孩子處境更加艱難。
五、他們都未滿18歲,檢警動用那麼大陣仗有合法性?
未滿18歲的青少年犯罪,法律為保障其人權,防杜國家偵查機關的粗暴對待,特別明文必須移送少年法庭處理,檢察官在少年保護事件並無任何權限,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少年事件必須保密,此為司法界的基本常識,檢察官當然知之甚明。
本件依據南投地檢署所發布的新聞稿可知,涉案的孩子現為或推算行為時為「未滿18歲的少年」,均屬少年法庭處理範圍的少年,檢察官無權置喙,竟違背程序,先是禁止社政機關通報法院,使得法院失去及早介入處理並保護孩子的機會,又動員4名檢察官指揮跨單位共約50名警察,發動大規模搜索A機構,並逕到學校當著全班師生面前帶走兩名孩子,然後對外發布新聞稿,大肆宣揚,舉國震驚,傾覆了孩子們賴以為家為巢的機構,也毀掉了孩子好不容易去掉的犯罪標籤及建立起來的自信心、價值感及尊嚴,更斷送孩子原本規劃好的未來路徑。
六、沒有安置機構,我們的孩子將何去何從?
我想提醒大家,我們應該深思A機構及其他類似的機構或團體,都是替政府幫大家輔導孩子。我們是否容許本應與機構站在一起,努力協助解決機構困境的社政主管機關,在不懂少年司法業務、運作情形及少年屬性的情況下,昧於現實,以超高機構設置標準及龐雜的評鑑負擔,繼續緊勒少年安置機構的喉嚨?A機構被打死了,其他安置我們法院孩子的機構也岌岌可危,這些孩子將何去何從?孩子來自於社會,也請社會告訴我們!還有哪一機構願意投入這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