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未通知就強制平倉 法院判定客戶免賠?

期貨

當交易人部位跌破風險指標,期貨商有代為沖銷制度,但有個前提「通知客戶了嗎?」

臺股在2018年2月6日開盤前,美股重挫 1,175 點,使得臺股當天盤中也因為外資程式交易啟動而一度大跌 645 點,創下臺股盤中重挫的歷史新高紀錄,這一跌,也導致許多期貨交易人、股市投資人部位慘遭斷頭、強制平倉,但也衍生出不少法律上爭議。

一位范姓民眾自2016年在某期貨商開戶交易,2月6日當天部位不斷損失,低於風險水位,期貨商便將范先生的帳戶予以反向沖銷強制平倉,經結算產生新臺幣536萬5,654元超額損失,期貨商主張根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先行墊付損失,再向范先生請求返還前開墊付款,意思是,對范先生有先行墊付款債權之存在。

沒想到,2月7日范先生就將名下在桃園的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給家人,還馬上在2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且是無償移轉,損害到期貨商對范先生代墊款的追討,疑似刻意脫產。

臺股大跌百點,交易人遭強制平倉並被訴諸債權

但是到底范先生有沒有刻意規避代墊款的負債,認定上沒有那麼簡單,因為,在在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中,法院判期貨商勝訴,但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248 號民事判決中,廢棄第147號判決,認為范先生勝訴,期貨商不得追討代墊款,怎麼會這樣?

在一審判決中,期貨商主張,根據雙方的契約,內容提到「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通知甲方而自由選擇是否沖銷甲方交易之部分或全部部位。」

期貨商主張,不用通知范先生就先代為沖銷部位有幾項條件,「一、甲方之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五、乙方依市場或其他急迫狀況認為必要時(甲方有效保證金餘額低至原始保證金之25%時)得即時以市價或適當價格逕行代甲方沖銷其所……此一權利不因乙方有無向甲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而受影響,亦不因任何乙方之作為不作為而視為拋棄此項權利。

期貨商主張,客戶在契約中早同意未通知就可被強制平倉

因此,期貨商在一審時,主張根據雙方契約第16條第1款、第20條第3項約定,「代沖銷規定係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請求范先生賠償代墊保證金所受損害536萬5,654元。

2020年8月7日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期貨商勝訴,要求范先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萬5,654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范先生負擔,若范先生沒有清償債務,期貨商還可以對其執行假扣押。

范先生不服,隨即提出上訴,二審的判決大逆轉,認為范先生不用賠給期貨商,原因很簡單,期貨商當時是先砍倉,才進行高風險客戶通知作業,違背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

期貨商先砍倉,才通知客戶補保證金

正常情況下,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會以電話、簡訊、符合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或其他交易人指定的方式對交易人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當交易人沒有消除保證金追繳通知,且沒有自行平倉、補足保證金的話,就會被「斷頭」,即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在本案中,期貨商於2018年2月6日上午9點06分29秒才寄發補繳保證金簡訊通知范先生,范先生則是在上午9點06分30秒才收到簡訊,簡訊內容為「您國內帳戶權益數已低於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請儘速補足至原始保證金並隨時注意權益數變化,當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期貨將開始執行代沖銷程序」。

但是,期貨商早在當天8時56分39秒即執行范先生帳戶之代為沖銷作業、強制平倉,換句話說,期貨商未確認完成高風險客戶通知作業,即執行范先生帳戶之代為沖銷作業。

二審判決大逆轉,期貨商違反期交所及內部控制規定

雖然期貨商主張,「因為當天盤勢劇烈變化,要通知的人太多,所以砍倉完畢後上訴人才收到高風險簡訊」。范先生則主張,期貨商沒有進行風險帳戶通知,給予「補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等維持保證金之機會,就平倉部位,使他損失盡量減少到最低程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相關損失應由期貨商自行承擔。

最後二審的高等法院認為,期貨商不但違反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即如期貨商未踐行高風險通知義務,即不得逕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此外,期貨商還違反自己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代為沖銷作業。

因此,高等法院在2022年今年1月28日裁定,期貨商主張依據和范先生契約第16條第1款、第20條第3項約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代墊保證金所受損害536萬5,654元,並無理由,判期貨商敗訴,范先生免賠。期貨商不服在4月份前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目前該案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