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勇、陳家欽隔空駁火 立委管碧玲:警政署長沒有人事主導權

警政人事

前警政署長陳家欽無預警在年底大選前申請提早退休,為警界投下一顆震撼彈,直至昨天交棒卸下公職後,到底是甚麼原因讓他憤而走人,各種揣測從未間斷,也未能獲得當事人證實,但他在接受自由時報《官我什麼事》節目專訪時獨家曝光內幕,坦言確有政治力介入人事,並談及一直以來警界喬人事的陋習,多次受到高層施壓,甚至要蠻橫塞名單,更直接點名內政部長徐國勇介入警察人事,可說是正面對決。

對此,徐國勇今天受訪三度反駁,依法警監以上人事權「權力本來就是內政部長的,我喬什麼?」直言該指控令人不可思議。徐國勇上午接受媒體堵訪時表示,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警察法和警察人事條例,警察人員是內政部管理,警監以上所有遴任、派任權力,「都在內政部,不在警政署」。

徐國勇強調,「警政署長只有建議權,派任仍要經過內政部長同意」,法律非常清楚,法治國家,一切要依法行政。任何行政命令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是經過立法院三讀條例,21條規定清楚,警監以上是內政部遴任,警監以下也是內政部遴任,但可以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新任的警政署長(黃明昭)就任第一天,我期許他領導警政系統,能讓警界吏治清明,並做好治安,也就是請黃署長把廉政與治安都做好!目前,都有改善的空間!近日的發展,值得警惕!

另外,黃署長上任過程,看到警界人事爭議的風波不斷,對警察人事制度的實務與法治,應該靜下心來,做一個了解!

警政署在警察人事制度法規上只有2條

我提供國家警察人事制度的法律規範,做為未來黃署長處理警察人事業務的依循參考!

首先,為了定位警政署在警察人事制度的角色,我們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法律做「條文檢索」,然後輸入「警政署」,全部只有兩條(如圖),其中,沒有人事主導權的相關規定。然後,有關警察人員管理、人事任用的規定,條文很清楚,權責中心在內政部!

第9 條規定:內政部負責警察人員管理;

第16條規定,警察任官程序,是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任官。

甚至,警察機關(包括警政署)辦理警察人員的考績,權力來源也是必須經由內政部授權而取得,根據第36條規定,考績核定權在內政部和直轄市政府,警政署(警察機關)必須由內政部授權才有權限!

遴用權的精神是權責在內政部,但尊重行政院

內政部是警察人事管理的中心,最直接的規定在第21條,第21條規定各層級警察職務的遴用,其權力屬於內政部,條例規定由內政部遴用,但內政部承上啟下,由他遴用之外,其「或」可以報請行政院遴用、「或」可以交直轄市政府遴用,法制上,沒有警政署的角色。

內政部與行政院的遴用權,條例的精神是:權責在內政部,但尊重行政院,由於行政院可以透過內閣領導權領導內政部,其間互動,是實務面的拿捏問題;內政部與直轄市政府的遴用權,條例規定,權責在內政部,但內政部可以交由直轄市政府辦理,也提示了尊重直轄市政府的精神。

相關條文文字內容如下:

第 9 條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第 16 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第 21 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第 34 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左: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政府運作的基本秩序在法制!

內政部之於行政院;

內政部之於直轄市政府,

法制的機轉很清楚,

警察官的遴任,

跟著制度走,國家就不會亂了!

本文授權轉載自管碧玲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