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交易案》賴中強憂台蘋資料淪為「港版國安法」濫用 文化部:個資不得違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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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蘋果新聞網(簡稱台蘋)在今年6月8日聲稱出售案已完成交接後,但交易案卻遲遲沒進展,最新傳出,台蘋將在8月31日吹熄燈號,昨天傍晚,蘋果已向台北市報業公會申請自9月1日退會,原買家潘杰賢將改以旗下公司「龍丞創意」自9月1日起聘用原台蘋員工;而龍丞創意也在8月中旬申請「壹蘋新聞網」、「Next Apple News」等商標註冊,目前仍在辦理中,打算另起爐灶。

經濟民主連合25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台蘋交易案欠缺合法賣方授權,交易案明顯已經失控,潘杰賢無權使用蘋果日報網域名稱、會員資料、歷史新聞與新聞資料庫,呼籲文化部必須立即介入,確保媒體個資處理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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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蘋交易案欠缺合法授權的賣方

回顧整體台蘋交易案的過程,今年6月8日台灣《蘋果新聞網》發出聲明,指出台蘋出售案「已完成交接」,但6月14日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清盤人則在香港交易所公告指出,清盤人及蘋果日報(壹傳媒子公司及持有台灣蘋果新聞網及其業務)的董事,並沒有授權出售或收取任何據稱出售的交易金額,等於否認該交易案。

甚至今年8月中旬,有香港多家媒體報導指出,《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特助Mark Simon遞狀告發葉一堅、台灣《蘋果新聞網》執行長吳玉愛與財務長諶讚鑫涉嫌違法出售台蘋給黃浩、潘杰賢,直指5人已侵害香港壹傳媒公司及股東權利;對此,台蘋則發聲明強調,已對Mark Simon之法律責任,提起誣告,衍生出黎智英助理與高管互告事件。

當時台蘋的聲明指出,葉一堅在2021年擔任蘋果分公司負責人,全程參與交易案交涉,但執行長吳玉愛與財務長諶鑽鑫並無參與交易案過程。但根據《菱傳媒》報導,葉一堅早在2021年9月已辭職,如何能合法代表蘋果日報與潘杰賢交涉買賣?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壹傳媒大股東黎智英還在獄中、黎智英特助Mark Simon出面否認交易,況且法院清盤人也否認交易,由此可確定本案欠缺合法授權的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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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稱「以資抵債」賣給潘杰賢,經民連:有如黑社會討債電影情節

那麼潘杰賢是怎麼買台蘋呢?根據《鏡周刊》報導,潘杰賢主張已和擁有《台蘋》資產的港商黃浩完成簽約,但卻無法提出黃浩能處分《台蘋》資產及營運的法律文件。黃浩則聲稱2019 年香港法院判壹傳媒需支付黃2.5億港幣,因此利用《台蘋》資產抵償與香港壹傳媒集團的債務,也就是「以資抵債」。

但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指出,根據2019年壹傳媒年報,黃浩與壹傳媒2.5 億港幣債務已解決,顯然「以資抵債」欠缺事實證據支持,就算有債務存在,這種直接到工廠搬機器的做法,有如黑社會討債的電影情節,卻還要台灣政府承認其合法性?

針對各界擔心潘杰賢使用台蘋資料,對於台蘋24日在官網發布聲明表示,員工資料封存5~7年後銷毀,財稅資料封存5~10年後銷毀,有關訂戶與會員資料將會以封存方式處理;至於新聞素材資料或針對個案涉及未公開發布,也將隨同公司的新聞資料一併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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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刪除銷毀,賴中強質疑將來可能遭到港版國安法濫用

但賴中強指出,封存不等於《個資法》規定的刪除銷毀,根據《個資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賴中強認為,隨著台蘋熄燈,新聞資料與訂戶與會員資料已經不符合當初使用的目的,依照個資法規定就是要刪除,但台蘋指的封存,代表將來可能會因某個目的而開封繼續使用,顯然台蘋自創的「封存」並不合法。

賴中強進一步指出,封存不是完整的法律概念,從蘋果新聞網聲明均未交代清楚,其封存年限?封存目的?何種情況下,經什麼程序可以由何人開封?封存期間保管人與監督方法?這恐怕都需要主管機關介入規範,否則很容易遭到濫權挪用。

另外,賴中強也強烈質疑,《蘋果新聞網》封存新聞素材資料,最可能封存的理由就是為了因應港版國安法,以便未來香港警方或法院到蘋果新聞網索取資料,從中證明黎智英或其他人士可能觸犯國安犯罪之用;而台蘋封存訂戶與會員資料,是否為了將資料交給第三人使用,進行不當牟利?同樣也值得令人質疑。

賴中強指出,「港版國安法」上路後,在香港已有匿名的投稿人,因香港警方搜索香港《蘋果日報》大樓取得資料,證明匿名投稿者的本人是誰,最終被按國安追訴,這是現實已經發生的血淋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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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連提4點訴求,文化部:未經合法授權個資不得移轉他人使用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則強調,蘋果日報在台灣20年的資料包括政商名人的八卦,也有各行各業投書評論與受訪資料,更有沒公開的或匿名的爆料資料,倘若流到港府甚至中共手中後果不堪設想,將是台灣前所未有的國安暨個資危機。

因此,經民連也向身為蘋果日報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提出4點訴求,其中第一,文化部應立即指定蘋果日報與壹週刊必須訂定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第二應立刻開罰蘋果日報,原因是蘋果日報未依照去(2021)年底文化部發函的內容遵守,而是針對訂戶與會員資料以及新聞素材資料採無年限永久封存。

第三,文化部應立刻要求蘋果日報刪除銷毀特定目的已消失的訂戶與會員資料以及新聞素材資料;最後文化部應立即檢查,前往蘋果日報辦公室及電腦機房檢查是否有違反《個資法》,以及是否違法先前禁止跨境傳輸的命令。

對此,文化部25日回應,24日已再度發函台灣蘋果日報,內容包括要求台灣蘋果日報應針對保有個資,具體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於10日內函送文化部。

文化部重申,對於保有的個人資料,如未經合法授權或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移轉他人使用。同時,若以成立新公司、新平台或其他方式轉換實際經營者,如未有符合個資法規定事由,不得使用原蘋果日報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