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NCC放水頻譜1/3上限 台灣大哥大將成電信新龍頭 中華電信變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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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電信合併亞太電信合併案,目前進入NCC與公平會審議階段。兩起合併案輿論關注的焦點,除了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網路效能利用外,還有違反頻譜超出法定1/3上限之爭議,尤其合併案衍生1GHz以下頻譜超標議題,因為所涉頻譜專業性太高而被漠視,造成的市場不公平競爭。

有關消費者權益保障、網路效能等議題,各界已有相當的討論,本文不擬對此再為詳述。但對於有關違反頻譜上限的爭議,輿論較少討論,卻對於合併後行動通信市場競爭影響深遠,值得為各界持續關注。

NCC設「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防範資源集中於少數業者

此一爭議源自於無線電頻率電波傳播特性:1GHz以下低頻段在穿透性及繞射能力相對其他頻段強,也是行動通信網路提供廣度(網路涵蓋地理範圍)及深層涵蓋(室內網路涵蓋)之關鍵頻段。若以提供相同人口涵蓋目的來估算不同頻段所需建置的基地台數量,使用1GHz以下頻譜經營者,至少得以減少一半的基地台數量。

在電信業者基地台覓點愈來愈困難,以及民眾陳抗拆台愈趨頻繁,業者成本支出日益墊高,業者擁有低頻頻譜愈多,對於深層涵蓋網路容量的提升就愈具顯著效益,因此各國針對1GHz以下低頻段向來採取均衡分配,就是避免過度集中在特定業者,而造成限制競爭不利益。

事實上,NCC也為了防範1GHz以下頻率資源集中於少數業者,在102年4G第一波釋照時,以「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特別設定1GHz以下總頻寬1/3的上限(50MHz),及頻率使用權轉讓1/3的上限,更特別針對低頻段加強說明,在轉軌適用電信管理法後,亦繼續採用相同管制。

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限制其他電信業者競爭

過去10年,NCC對於電信事業併購案及頻譜轉讓案件之審議,均遵循此一原則辦理,例如104年國碁電子與亞太電信合併案,1GHz以下(700MHz與900MHz頻段加總)頻寬為60MHz ,超過1/3上限,而多出的10MHz頻寬,則由台灣大哥大以34.33億元買下;又針對目前在審查遠傳及亞太合併案之際,亞太也將900MHz的20MHz頻寬賣給中華電信,以避免有逾越1/3上限的問題,顯示NCC為維持行動市場競爭的根基,並未鬆綁或允許低頻超標例外同意的情形。

亞太在900MHz頻譜交易後,遠傳與亞太合併後所持有1GHz以下頻寬,只達1/3上限,並未超出頻譜上限規定,而中華電信受讓亞太電信900MHz頻段後,其在1GHz以下為40MHz,也未違反頻譜上限規定。

然而,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在1GHz以下頻寬合計達60MHz ,已比1/3法定上限多出10MHz,相較其他業者在1GHz以下低頻多出25%~50%之網路容量,導致其他業者在4G/5G網路涵蓋競爭上,在實務面立即存在難以彌補的落差,形成限制競爭不利益。

兩宗電信合併案如果都獲得核准通過,電信市場將從5家業者變成3家,NCC很難確保電信資費能維持過往水準。(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NCC及公平會將成為維持以往電信資費的守門人

因此,不難理解在今年台經院3月底舉辦的「電信事業合併與市場競爭研究成果分享與意見交流會議」,與會的5家電信業者何以特別聚焦在討論1GHz以下頻譜超標問題。

由於中華電信及遠傳電信傾向必須維持當初競價設定的頻譜上限,認為規則不應該因為合併案改變、事後修改法規會改變先前競標的基礎;而台灣大哥大則認為,現有的上限規定並非鐵律,NCC應該用相關法規解釋並調整上限規定。

NCC及公平會在本案所採的准駁標準及審查原則,將對於我國未來行動通信的市場競爭造成關鍵影響。兩宗電信合併案如果都獲得核准通過,台灣大哥大將擠下中華電信,成為新的電信龍頭;而電信市場將從5家業者變成3家,也等同宣告擔任價格破壞者的小業者不復存在,對消費者而言,以後不會再有低資費方案,NCC很難確保電信資費能維持過往水準。

因此,那個頻譜1/3的上限,身為主管機關的NCC應該嚴格把關,不能因為「例外」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作莊的人,不該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