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臺招募操盤手? 實際上是無牌期貨公司

期貨

被告在薩摩亞為註冊紙上公司後在臺北101大樓成立辦公室,招募「操盤手」成為客戶。

以外國公司在臺招募,合法嗎,在個案中,宣稱透過模擬比賽招募「操盤手」,之後可在該公司平臺下單買賣國內外期貨,實際上為無牌營業,客戶和地下期貨公司之間的交易平臺。

吳OO自2003年4月起,以薩摩亞為註冊地,設立「貝塔矩陣股份有限公司」(BETAMATRIX Inc),為該公司負責人,並為地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侯OO則自2014年12月8日起受僱於吳OO,擔任貝塔矩陣公司設於臺北101大樓37樓臺北辦事處之聯絡人,對外以「KEVIN HOU 」自稱。

吳OO和侯OO並在貝塔矩陣公司網頁(www.betamatrix.net)刊登「TRADER 999」「英雄請上座」、「徵操盤高手」等文宣,及成立貝塔矩陣公司臉書粉絲團、舉辦說明會、交流會、透過期貨交易名人或客戶介紹,以徵求「操盤手」。

地下期貨公司,在101大樓租辦公室做門面

貝塔矩陣公司表示,通過甄試之「操盤手」僅需繳交5萬元,匯款至吳OO的帳戶,由吳OO、貝塔矩陣公司再提供95萬元之額度,合計共100萬元之額度供客戶操作國內外期貨交易,但僅在「TRADER999」平臺開立一組帳號密碼之下模擬交易。

通過所謂的「徵選」之後的「操盤手」,可以和侯OO簽約成為客戶,繳交5萬元至「TRADER999」帳戶後,即可透過其所開立之帳號密碼在上開平臺下單操作期貨,再由該平臺連接至林OO之OO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帳號,向國內外期貨交易所合法下單買賣期貨商品。

實際上,所謂的招募「操盤手」只是幌子,為了掩護地下期貨交易而已,游姓證人於調查局證稱「買一口臺指期就要8萬3千元,我只要出5萬元,貝塔矩陣公司就相對提出95萬元,這樣我就有100萬元額度可以操作,理論可下單買到最多11口。」

以客戶出5萬公司出95萬,包裝高槓桿交易

陳姓證人於調查局證稱,一般期貨市場每一口期貨的交易金額約為8萬3千元,就只能買賣一口期貨,但他說「貝塔矩陣公司的模式,就是投資人出資5萬元,貝塔矩陣公司出資95萬元,我就能以5萬元,在市場買賣12口期貨,等同於放大20倍,以期貨商每口臺指期8萬3千元來說,在貝塔矩陣公司相同於只要用4千餘元就可買入一口。」

但也有一些限制,證人表示,第一,如果賠完自己的5萬元以後,除非再補錢,不然就無法再下單;第二,如果第1個月沒有賺錢,第2個月就被要求支付前述100萬元3.5%的利息成本,如果有賺錢的話,投資人就可以拿到獲利總額的70%,另外的30%就歸貝塔矩陣公司所有等語。

按外國公司非經我國主管機關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我國境內營業;違反此規定者,應依修正前公司法第377條準用同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被告2人以未經我國公司主管機關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貝塔矩陣公司」名義,在我國境內招攬「操盤手」從事期貨交易等營業行為,核被告2人此部分所為,均違反修正前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之規定,而均構成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

被告吳OO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止,被告侯OO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均係以反覆多次之方式,繼續性地以「貝塔矩陣公司」名義招攬「操盤手」進行期貨交易,是其2人所為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應以一罪論。

未獲金管會發執照的期貨公司,就是無牌營業

其中被告侯OO前因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妨害家庭、恐嚇案件,雖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但保護管束當中,法院認為,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案一審吳OO、侯OO均被臺北地方法院以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不服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以觸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吳OO處有期徒刑4個月,侯OO累犯,處有期徒刑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