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揪投資當風力發電廠的股東 實際上因吸金遭法院判刑

期貨

離岸風電是政府大力推廣的清潔能源發電,將有助於臺灣走向非核家園,以及2050年淨零碳排,吸引金融機構等大力的支持,但有一家涉違反銀行法吸金的公司,甚有「遠見」早在2008年就以投資風力發電廠為名吸金,甚至選址還是現在離岸風電大縣彰化一帶的彰化芳苑,可惜其純粹為吸金。

媒體報導,男子劉00佯稱投資「風力發電廠」吸金1億2千萬元,不但風力發電廠根本沒蓋,後來連紅利與本金也沒發,被檢舉吸金,最後遭警方帶回,主事者遭檢方起訴,一審被法院以違反銀行法判刑。

整件事情會爆發,是一位被害人因投資未拿到錢,乃具狀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訴及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出檢舉,報請同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警於2008年10月3日持搜索票至中美公司實施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彰化永興風力發電廠專案計劃書、空白投資契約書、投資人投資契約書、發放紅利紀錄表等證物。

拿錢投資發電廠穩賺不賠?主嫌涉以投資案吸金

事實上,主嫌劉00於2004年7月8日設立中美公司,並擔任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他和劉00等人在北市松江路以「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聲稱投資「彰化芳苑永興風力發電廠開發案」,涉嫌對外吸金,還號稱吸收20億元資金,金額每單位以10萬元計算,投資人可領取11個月紅利,1年後到期還本,依投資金額固定給付每個月2500元至6萬2500元紅利,年報酬率達27.5%到52.9%,不少投資人受高額利息誘惑,投入大量資金。

根據法院判決書的記載,劉00等人以不實之「彰化芳苑永興風力發電廠開發」投資案招募資金,並佯稱中美公司就此部分,將自第2 個月起按月依實收金額給付該金額之2.5%(折算年息為30%)作為紅利,共11個月,並可於第13個月贖回投資本金或換取中美公司股票。

大力鼓吹風力發電,實際沒有能力建電廠

中美公司還以「國際金融操作基金」投資案為招募資金,並以「新加坡花旗銀行資金證明」取信投資人,且佯稱由投資人提供資金,投資金額不限,投資期限為2 個月,期滿投資人即可獲得投資金額10至30倍之不等利潤,若未操作完成,則承諾支付投資人每月(或2個月)投資金額之6%之紅利(折算年息為72%或36%)。

在2008年的時候,風力發電、離岸風電在國內並不是最夯的能源議題、亦非投資主軸,但主嫌靠著說明會等,仍然誘騙到不少民眾,拿錢出來投資,吸金超過1億元。

一位受害人在法庭上作證指出,在一次吃飯的場合聽朋友說誠安公司有理財商品不錯,想要投資,但該公司王經理3個月後告知,帶他去看中美發電,於是2006年7月決定投資40萬元,也簽了本票,約定一年後轉換成中美發電的股票,雖然說每個月配2.5%利息,但是到當年10月被害人才領到第一次利息,後來竟然開始沒領到利息,便要求拿回20萬元。

有的被害人是投資超過200萬元,有固定領回利息,直到沒有正常領到利息,才開始發覺有詐,後來主嫌發支票給他,很多人是透過傳銷關係來投資,利息照領,最後發現本金根本沒有回來。

被害人領不到利息後起疑,向地檢署檢舉詐欺

雖然主嫌強調的是投資發電廠,但實質上並不存在這個風力發電廠,而是一種金流的操作,因此法院認定,中美公司並非銀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更重要的是,法院經過多次開庭訊問,認定劉00、劉00其等主觀上並無將收取之資金用於公用風力發電業務、國際金融操作業務之真意,言下之意,純粹就是吸金行為,已涉嫌違反銀行法。但因劉00當初設立公司虛假資本,併入違法公司法第9條未繳納股款罪,還有詐欺等共判3年6個月。

在本案中,除了主嫌被起訴、判刑以外,參與推銷,以傳銷型式推銷的業務員,也將近30人被判刑,但是以詐欺罪起訴,刑期從4個月到1年6個月、2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