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宣稱投資碳權實際吸金 違反銀行法遭法院重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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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2050淨零碳排,太陽能、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大夯,竟也成為包裝非法吸金的主題。

我國政府今年完成溫室氣體排放法的修正,行政院已宣示臺灣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30 年前減半,並在2050 年達到淨零碳排,「碳權」、「減排」、「清潔能源」、「再生能源」成為經濟與環保平衡的發展主軸,也是這幾年最多資金投入的產業,沒想到詐騙集團也搭上熱門議題順風車,把非法吸金用「碳權短期定量投資」來包裝,最後主嫌被新竹地方法院判8年刑期。

隨著政府要求碳排放大戶企業投資綠電或者採購綠電,臺灣今年有更多的太陽能發電裝置投入,發電量較去年成長10%到15%,在7、8月的酷暑高溫時,臺電表示,8月22日12時24分臺灣的太陽光電發電量首次達555萬瓩,突破歷史新高,並占當下負載約15%,接近當時核能機組總發電量的兩倍,甚至超越大潭、興達、臺中電廠等火力電廠整廠裝置容量。

在政府政策鼓勵下,太陽能發電近年成為資本市場的新寵、能源投資的顯學,卻也成為非法吸金集團包裝的首選題材。一對夫妻,徐OO和楊OO以投資碳權為名義吸金超過1億元,在2022年8月被新竹地方法院重判8年和4年。楊OO還是同濟會臺灣總會北市區亮亮會創會長。

太陽能掀投資熱潮,夫妻檔以碳權為名非法吸金

原來,楊OO和徐OO以富盟公司為名義推出「碳權短期定量投資」方案,宣稱碳權投資以300噸為1單位,每噸價值10美元,即每單位新臺幣10萬元,投資期滿返還本金,且每月可獲得投資金額1%至4%計算。

二人共同虛構「碳權短期定量投資」金融商品,招攬外界投資碳權交易,還在北部及南部舉辦多次說明會,大力鼓吹碳權投資金融商品,更宣稱將籌備所謂「中華國際碳權協會」促使眾人投資,並要求經紀商參與課程研習並發給證書,並且專程帶領經紀商及客戶前往參觀「預備栽種植物配合碳權金融商品投資」土地,營造虛假外觀,藉以取信於經紀商及客戶。

夫妻二人自2019年間,利用參與同濟會活動之機會,及在富盟公司營業處所,向洪OO、楊OO、羅OO、鄭OO、黃OO、范OO及林OO等7人,誆稱上開投資方案,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與富盟公司簽訂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

法院判定純為吸金,根本不存在碳權投資

然而,徐和楊夫妻二人(後來辦理離婚),從未投資建置任何足以證明其擁有「碳權」的設施,或者向具有銷售資格的對象、買到政府認可的「碳權」,因為在二人吸收資金之時,2019年,政府連「碳權」、「碳盤查」的具體政策都還沒有公布。這可能也是法官認為該投資案「非真實」的原因。

但洪OO、楊OO、羅OO、鄭OO、黃OO、范OO及林OO等7人反而轉成徐OO和楊OO的「下線」,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洪OO還成為永煦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代理「銷售」徐和楊夫妻二人富盟公司的「碳權短期定量投資」方案,楊OO是洪OO的配偶,負責永煦公司之行政庶務及帳目核對等事務。

徐姓主嫌被判8年,原配偶也被判4年徒刑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自始所謂的投資碳權,「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投資方案並非真實,且自始即無履約之真意」,主謀徐OO和楊OO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為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法院對重判徐OO,判決書指出,徐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非法所得,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129萬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判8年,乃因徐00犯後否認犯行,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之原諒,難認已有悔意。

公司吸金下線,被判1年多到2年不等

其餘洪OO、楊OO、羅OO、鄭OO、黃OO、范OO及林OO等人亦被新竹地檢署起訴,一樣是觸犯銀行法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期1年6個月到2年不等,亦沒收犯罪所得。

徐的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2,500萬元,永煦事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洪OO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