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不罰 彰銀盜領案看官員如何換位子就換腦袋

金融圈

­彰化銀行1日被爆出台北分行蕭姓前行員涉嫌盜領客戶千萬存款,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背信罪」起訴。然而,由於檢方調查蕭姓前行員是在2003年間陸續盜領客戶存款,金管會表示,因為「行為發生時間」是在2003年,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3年裁處權時效,因此無法對彰銀進行開罰,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重點在於銀行對內控內稽的落實和改善

檢調發現,彰銀蕭姓前行員於2003年起利用職務之便,涉嫌利用人頭帳戶將客戶的千萬存款盜領一空,直到2014年該客戶持存摺臨櫃辦理提款時,才發現帳戶已經沒錢。同年底彰銀緊急向金管會回報重大偶發事件,並將蕭男移送檢調,但直到昨日檢調依法起訴,整起事件才曝光。

然而各界也相當不解,為什麼金管會過去並未對彰銀開罰,讓案件直到十幾年後才公諸於世。

事實上,過去銀行發生類似行員盜領重大案件,金管會都會根據情節輕重,或是銀行的後續處理過程,給予不等金額罰緩的處罰。舉例而言,彰銀在2005年底時,也曾發生理專盜領客戶資金近9千萬元,由於情節疏失重大,隔年2月就被金管會裁定重罰1千萬。

一名資深金融圈人士表示,其實金管會要處罰金融機構,都不是刻意針對特定事項或個案。金管會的裁罰的理由通常在於,為什麼該銀行在內控內稽上,這麼多年下來都沒能發現問題,反倒是之後經由客戶檢舉、或是金管會進行金檢後才發現弊端,顯見是該行的內控內稽制度無法落實。

過去也曾經發生有行員私自篡改電腦裡的數字監守自盜,但該行科長很快發現問題,並私下調查將事證通報總行,「像這種內部即早主動發現的,金管會都會從寬發落,只予以糾正,」該人士指出,所以裁罰的重點一向都在於銀行有無落實制度。

過裁處權不能罰?金管會以前可不管

奇怪的是,現任的彰銀董事長張明道過去在2008、2009年間擔任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時,其實也嚴格要求銀行必須落實制度。「當時有些案子已經發生7、8年了,但銀行局卻要開罰,張明道總是說,『因為這顯然是銀行的內控內稽一直都沒有做好!』怎麼換了個位置說法就不一樣了?」該人士坦言。

舉例來說,其實從金管會的新聞公告中就可看到,2008年11月銀行局曾對華南商銀未確實執行內控內稽罰以200萬罰鍰。主因是當時華銀的北桃園分行替一名楊姓客戶開戶,卻沒有確實徵信,爾後楊姓客戶又違法以無摺方式取款後,轉帳到非公司帳戶,華銀也未查,「顯示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未能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全案其實發生在2003和2004年,直到2008年因為發生客戶糾紛,才因此爆發。而這中間經過了4、5年,也早過了所謂的3年裁處權時效,所以這樣的案例並不是沒有先例可循。

該金融人士納悶的說,當時的銀行局認為,所謂的「行為發生日」應該是以該銀行持續未落實內控內稽的時間來代表,而非舞弊事件發生日起算。換句話說,以這次的彰銀盜領事件來說,彰銀自2003年到2014年客戶發現、彰銀通報金管會的期間,都未發現此弊案,所以等同彰銀持續未落實制度,金管會應有理由予以開罰。

至於現任國民黨立委、金管會前主委曾銘宗也說,這起盜領案顯示彰銀內控內稽顯然大有問題,對客戶來說實在很沒有保障,「應該罰重一點!」

但當被問到彰銀早在2014年底就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也將蕭姓行員移送法辦,為何當初金管會也沒有對彰銀開罰?曾銘宗又解釋,「當時確實有一派意見指出案件已經超過行政裁處權時效,所以沒有開罰,不過就我了解,銀行局已經在重新檢視案件。」

曾銘宗的話顯然有些前後矛盾。但其實現在到底要如何「亡羊補牢」已經不是重點,金管會在行政上如何做到前後一致和中立,更是社會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