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防性暴力三讀》遏止「小玉們」!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最重判5年、賣換臉謎面最重7年

性隱私權

近年私密影像散布事件頻傳,更有網紅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成人片牟利,立法院今(7)日三讀修正過通過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其中,製作不實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小玉換臉販賣謎片,一審遭判5年6個月

2020年間台灣發生網紅「小玉」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偽技術(Deepfake)合成119名被害人臉部製成色情影片,獲取千萬不法利益,受害人包含政治人物、藝人和網紅,如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與「雞排妹」鄭家純等。

小玉與莊炘睿因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刑法》的「販賣猥褻影像罪」和「加重毀謗罪」一審各判處5年6個月和3年8月有期徒刑,之後,再發生高嘉瑜遭施暴事件,也讓民眾關心起私密影片外流的議題。

行政院院會去年3月通過防治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但多項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本周經朝野協商後達成共識,全案今日送交院會,正式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實施,未來被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被害案件處罰刑度將提高,對於被害者的司法正義程序也將更周全。

偷拍、強拍、散布、變臉偽造性影片都有罪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指出這次的修法有兩大重點,包括過去被害人只能以「散佈猥褻物品」與「損害名譽」等迂迴、輕微的名義要求法官制裁,罪刑明顯不相當,因此將幾種典型數位性暴力行為入法,加強行法保護力;再者,過去長期以妨害風化罪章的「散布猥褻物品」來處理,經常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這次也導正成侵犯被害人的「性影私權」。

在罰則部分,未經他人同意攝錄影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更甚者有意圖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針對「換臉謎片」規定,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以「性影像」來威脅他人者,也適用刑法的恐嚇罪。

性影像定義「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仍有遺憾

王婉諭表示,這次修法還有2點遺憾,有待未來繼續努力,第一性影像的定義仍是「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他指出,「足以引起羞恥」的定義加深了性的汙名化,而「足以引起性慾」的定義,則會在訴訟程序中評價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第二,加害人如果以持有性私密影響恐嚇被害人,雖已涉犯恐嚇罪,被害人可以報案、並得於偵查中,聲請檢察官或法院為搜索、扣押。然而,這在實務運作上相當罕見,而且法院准許的比例很低。

但是,網路具有高傳播性,如果不立即為強制處分,很可能會使被害人權利受擴大侵害。於是他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制定檢察官針對刑法第28章之1「聲請保全證據」的處理原則,以保護被害人。

數位女力聯盟(WIDI)也認為,這次修正仍有遺珠之憾,例如性影像未明文納入「聲音」的要件;定義方式依循過往對於猥褻的定義,採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及羞恥」這樣的文字,可能對被害人有二次傷害之疑慮。

不過,WIDI也表示,現階段通過立修法的結果依然比過去舊法更為先進,且即將三讀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亦增加許多保護被害人的程序規定,因此保持期待,並希望各法主管機關未來能保持滾動式修正,以因應數位科技的發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