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三讀通過: 關鍵產業機器設備5%、研發費25%可抵減營所稅

政府政策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台版晶片法(即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有關適用對象的定義(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適用要件的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規模等,將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適用辦法訂定。未來申請案件將採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

經濟部、財政部6個月內完成子法

經濟部表示,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我國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爰經濟部提出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係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因此在適用資格要件上有一定門檻要求,可鼓勵公司積極投資根留臺灣,亦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納入,來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有四大重點。

至於外界關心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針對適用要件之規模及名詞之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來及時滾動修正。

另外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亦將於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此外,委員所關切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台版晶片法重點一次看

關於台版晶片法,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台版晶片法適用對象包括,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至於適用要件有一、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二、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

在租稅優惠部分,一、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二、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林巨峯會計師提醒,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條件都有機會適用此次台版晶片法的租稅優惠,但要留意技術創新與先進製程活動需國內進行。另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此次台版晶片法的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