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盒子負責人遭求處重刑 立委:NCC用行政管理手段是最快解決方式

NCC

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博詮涉嫌與中國犯罪集團合作侵害著作權,新北地檢署4日偵查終結提公訴,請求從重量刑。本案是專案小組於110年10月、11月間針對18個處所,以及新北市、桃園市、彰化縣3處機房發動搜索,並通知11名被告及證人到案說明之後,終於做出起訴。

安博盒子透過機上盒播映72家公司頻道視聽著作,涉違反著作權法案,檢方一邊偵辦,一邊透過高檢署「查緝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指導、協助,向新北地院聲請網域查扣獲准,查扣提供安博盒子侵權影像、安裝電腦程式路徑的57個美國境內網站的網址及IP(網際協定)位址。法院准許扣押網域後,檢方表示,交由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實施停止解析的斷訊,亦即俗稱的「斷網」。

檢方歷時2年偵查終結,要求從重量刑

類似安博盒子這樣的機上盒,涉嫌播放盜版內容,對原著作者侵害頗深,已有多家電視台控告安博盒子的案例。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周韻采表示,由於中國有大量的侵權內容,又會翻譯成中文字幕,使得台灣盜版相當猖獗,有點抓不勝抓。

另一方面,周韻采以Netflix為例,公司也公開說全球約有1千多萬個寄生帳號、非法下載帳號,必須強化識別技術,來阻絕盜版問題。

然而在台灣安博公司的案例中,為什麼檢察官查獲兩年才起訴?一位資深律師透露,因為著作權法中的侵害,是以「故意」為要件。

被控侵害著作權,許多被告拿不出授權證明

「首先,被告者必須證明他的內容都有獲得授權,但很多被告很狡猾,即使拿不出證據,都主張我不知道對方提供的內容未經授權、中國那邊告訴我他們的內容都是有合法授權為理由來規避。」這位律師說,因而會影響到檢方勝訴的機率,影響起訴的決定。

其實台灣在伴唱機盛行時代,也曾發生過類似安博盒子侵權事件。台灣雷石娛樂公司,從中國地區北京雷石天地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雷石公司,和小米機上盒同一老闆)進口「瘋潮唱雲端點歌機」,打著「一台點唱機超越所有KTV」的廣告標語,在家樂福、大同3C等賣場據點,及MOMO購物網販售「瘋潮唱雲端點歌機」牟利。

「瘋潮唱雲端點歌機」強調內建「雲端曲庫」程式、功能,消費者可透過「雲端曲庫」自北京雷石公司架設之網際網路雲端資料庫,下載歌曲到「瘋潮唱雲端點歌機」中。被告台灣雷石娛樂公司,無法提出許多著作人、音樂老師授權的證據,卻辯稱北京雷石公司說這些歌曲都已經過合法授權,目前案子還在進行中,而點唱機已從家樂福下架。

小米公司旗下雲端歌曲庫,也涉及侵害歌曲著作權

立法委員鄭運鵬指出,從第9屆回任立委以來,在立法院針對這種盜版機上盒的質詢,從媒體和網路硬體的主管機關NCC開始,質詢到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智財局、公平會,能夠想到的部門通通質詢過,能收集到的、可以想到的政府管理手段也都盡力嘗試,但是仍無法成功協助著作權人。

他在接受《信傳媒》採訪時指出,這種機上盒一個是走司法管理,一個是走行政管理,「你發文給盜版源頭都在海外,對方也不會理你。」他認為,NCC以行政管理手段介入,是最快速的反應方式,例如申請由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或者不再發射頻執照。

但鄭運鵬也說,對於網路內容管理的面向非常多,網路管理在全世界一直是禁忌議題,很容易被上綱到「控制言論自由」的指控,他覺得這些說法是「假道學,真盜版」。

NCC未經法院直接介入處理,律師指恐干涉言論自由

然而一位代理過華視、中視、台視,向機上盒業者訴訟的資深律師指出,國家行政機關可以用國家安全名義停止電波傳輸,也就是俗稱的「斷網」,但行政機關以電波傳送的內容是「盜版」,就下令斷網,也會有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

這位律師指出,NCC若要這樣做,從法律的觀點,必須有法院的判決書,因為NCC不能擅自判斷電波的內容是否侵權。因此他認為,台灣社會在保護著作權技術上、法律完整性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back to top
navbar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