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國賠爭議 法官採用了30年前馬英九任法務部長內任的一道函釋

司法

2018年一名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疑遭路燈電死,其父母跨海提出國賠1165萬,高雄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判高雄工務局養工處須賠償463萬多元。

高雄養工處今(18)日表示,對於發生這樣的意外深感遺憾,但因法律尚存有爭議,將依法提起上訴。

然而,這起國賠案之所以受到矚目,除了扯出高雄地院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的爭議,其實更凸顯出台灣目前使用「一中憲法」的不合時宜之處。

養工處認為中國人是外國人且無平等互惠,不適用國賠法

時間回到2018年8月,當時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路段時,遭電擊死亡,兩名路人向警方報案時,亦表示自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到麻麻的感覺,而相驗屍體證明書也記載直接死因是「電擊性休克」,錢姓男子父母認為高雄養工處疏於維護管理,於是跨海提出國賠。

高雄工務局養工處則否認錢姓男子的死亡與路燈有關,且指出死者與家屬都是中國人,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也就是於「平等互惠原則」,如果被害人為外國人,要依條約或該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才能國賠,但中國並沒有相關的國家賠償責任,所以應該無法適用。

法務部曾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那麼法院又是怎麼看?根據判決書,高雄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是否違法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及憲法對人權保障及平等原則之疑慮,其實多次經法律界討論。

此外,法官引用了法務部(時任部長為馬英九)在1993年曾在函釋中提到,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

法院還有函詢陸委會,不過,陸委會回應《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此,法院認定此案直接受用國賠之規定並無窒礙。

至於後來雙方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時其實雙方並沒有再爭執要不要適用國賠法,爭執的點在於要賠多少。

大陸地區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陸委會:從未這樣說過

為了避免誤會,陸委會17日還發新聞稿澄清,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陸委會強調,現行國家賠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而陸委會會有「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說法則是因為法務部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陸委會贊同法務部的修正草案內容與修法精神,「惟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為之。」

法務部已準備要放寬國賠,但憲法不修就可能出現類似判決

只是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錢男委任律師鄭瑞崙不諱言指出,此案勝訴的關鍵在於「中華民國《憲法》視大陸地區為我國固有疆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國家賠償法並未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所以大陸人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換句話說,只要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修,「中華民國」的關係持續曖昧不清,未來肯定還會有法院作出類似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陸委會所指的修正草案,當中的一大重點就是,為了落實人權保障,刪除平等互惠原則(即第15條規定),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我國領域內發生之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也就是說,如果現在爭執的是「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那麼在立法院修法通過,將不分國籍一律適用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