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小燈泡兇手不能判死真的是因兩公約?

人權公約

5月12日中午,小燈泡案一審宣判,被告王景玉遭判無期徒刑,士林地方法院提到,因台灣已通過人權公約於我國國內的施行法,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所以科刑受限不得判處死刑。一審結果公布之後,藍委呂玉玲召開記者會宣布要修改「兩公約施行法」取消國內法化,而前總統馬英九也在臉書澄清,「兩公約從未廢除死刑」,國際人權公約到底是什麼?台灣又為何要遵守?

台灣已簽署五大國際人權公約

士林地方法院所援引的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分別簡稱「公政公約」、「經社公約」,合稱「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身權公約」),前兩者於2009年訂定,後者於2015年通過。事實上,台灣目前總共將五個國際人權公約訂定國內法,除了上述三個之外,還包含2011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事實上,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所以即使2009年3月由以國民黨為多數的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馬英九於5月批准後透過友邦連署,希望將此批准書送到聯合國,但卻遭聯合國以一中原則拒絕。台灣想簽署的人權公約雖然未獲國際承認,但因為在台灣訂定包含這些人權公約理念的國內施行法,也是這次判決援引兩公約與身權公約決議與理念的最重要原因,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說,「法官得按照國內法律依法審判」。

兩公約從未廢除死刑?

馬英九一直將「人權立國」視為自己的政治成績之一,在國際參與困境下透過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2009年外交部即是以「為落實總統『人權治國』理念,提升我國人權水準,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為由,將「兩公約施行法」送進國會審議,在馬英九任內就通過五個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不過馬英九在小燈泡案判決後的臉書貼文,顯然是對自己執政時的行為自打嘴巴。

國內法化的意思是什麼呢?法律裡明確寫到「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人權公約的內容通常是原則性的規定,而且訂定已久,對於細節的詮釋與更新,來自於「一般性意見」或相關的決議文,因此,兩公約雖然沒有廢除死刑,不過不得對精障者執行死刑則是2005年的59號決議。

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為什麼要遵守?

馬英九於其總統任內,積極將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頗有「人權外交」的意圖,馬英酒與江宜樺都認為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是向世界展現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社會與維護人權的決心。不過,時任立委賴清德就因批准書遭聯合國退回而質疑,「馬英九執政後所主導的活路外交,並沒有辦法為台灣帶來活路的國際空間。這些情況最主要就是因為中國表面上對我們釋出善意,但實質上、本質上卻是要拿取台灣,心中存有非把台灣併吞不可的意圖。」

黃嵩立解釋,「我們不是要做給別人看呀!重點不是追求國際名聲。」他認為國內法院、法官援引人權公約並不是要爭取國際認同,而是要豐富對於人權的保障,「這跟有沒有加入聯合國並沒有關係,有些聯合國會員國也不太使用,例如美國就覺得自己的法律保障已經足夠,所以就很少使用。」黃嵩立也舉例,以王景玉的判決來說,我國雖然已經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一部法律不可能包山包海,既然聯合國在身權公約中對於身心障礙者有更多的保障,那麼「不用白不用」。

有別於呂玉玲欲提案修法,希望待台灣成為締約國後,兩公約的規定才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立場反而是希望法官對於憲法或是國內其他法律沒有保障的基本人權,能多多引用。黃嵩立提到,「人權公約的目的就是補充國內法律的不足,不只是擴充權利,而能借鏡於聯合國對於各項權利的解釋,豐富其內涵,譬如憲法有保障『生命權』,但其實沒有詳細解釋,這時候就可以回到聯合國文書來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