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婚姻的人不能訴請離婚.....大法官釋憲宣告「部分違憲」

司法

出軌的一方可以提離婚嗎?《民法》第1052條第2條但書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也就是對婚姻破綻責任重者不准請求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出軌人夫質疑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聲請釋憲。

大法官合併審理9件聲請案,今(24)日做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該但書原則上合憲,部分違憲,法務部應於2年內修法。

《民法》第1052條規定原則上合憲部分違憲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10大要件。

另有但書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判決指出,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不過,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如果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這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判決亦指出,婚姻具有高度屬人性,婚姻會出現難以維持的情形,通常是日積月累而成,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於現行裁判離婚法制下,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所保障者往往僅存維持婚姻之「外在形式」,已不具配偶雙方互愛或相互扶持依存之婚姻實質內涵,也可能不利長期處於上開狀態下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

判決要求法務部應自本判決出爐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若逾期未成修法,法院可以依照釋憲內容判決。

大法官:完全封鎖有責者的裁判離婚的可能性太過嚴苛

憲法法庭書記廳許辰舟說明,此判決肯定《民法》第1052條第2條但書規定,原則上合憲,只有在破綻主義原則之下,認為完全封鎖有責者的裁判離婚的可能性,在個案有過苛的情形之下有牴觸憲法,這是本判決最主要的重點。

許辰舟解釋,此判決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條但書是在規定「唯一」有責一方不得請求裁判離婚,也就是法院判定雙方都有責,就不再探究雙方責任輕重,雙方都有權請求裁判離婚。

此判決由大法官蔡官明誠主筆,計有大法官黃虹霞、黃瑞明、詹森林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吳陳鐶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大法官楊惠欽提出不同意意見書。

其中,黃瑞明協同意見書指出,贊同本判決主文,但是他認為,在婚姻中的弱勢配偶經濟地位的保障還沒有充分建立之前,如果宣告系爭規定違憲,擔心會剝奪弱勢配偶的最後防線。

只有立法才能終結爭議,法務部2年內應修法

判決敘明,相關機關修法時可參考國外立法例去放寬離婚事由,檢討民法裁判離婚的規定是否採取「分居制度」,明定相關期間未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分居做為裁判離婚條件;另外也可以引進「苛刻條款」,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必要繼續維持婚姻,或拒絕離婚的一方可能因為離婚而陷入極端苛刻的困境,即使婚姻已破裂,仍不得離婚。

為了關照離婚之後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判決也要求設計相關配套措施,如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令有責一方給付較高的贍養費與負擔較高比例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並強調,只有立法者才能真正終結本號判決之爭議。

根據110年離婚統計數據,總共有47888對配偶離婚,85.76%是兩願離婚,5.82%是經法院判決離婚,其中,依系爭規定判決離婚之比例更低僅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