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雙法草案爭議》中研院院士陳培哲:病人恐被誘導採用科學證據薄弱的昂貴自費治療

醫療政策

今年2月16日行政院拍板「再生醫療雙法」草案,包括《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將排入立法院議程審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3月20日排初審,本會期極有可能完成三讀。

其實再生醫療法草案多年來不斷調整,從一法變三法,又變成如今的雙法,各界也有不同看法。

衛福部長薛瑞元日前在立院初審詢答中表示,考量病人能及早接受治療,只要再生醫療製劑完成臨床第二期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的許可,期滿不得展延。

究竟再生醫療法草案爭議在哪?各界專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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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有迫切需求的病人和家屬,容易被誘導接受科學證據薄弱的昂貴自費治療

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接受《信傳媒》訪問時先指出,「我認為特許辦法對病人的保護不足。尤其是有迫切需求的病人和家屬,容易被醫療機構誘導,接受科學證據薄弱的昂貴自費治療,立法時應該要好好的思考。」

陳培哲強調,如果最後法案仍然通過,「那我的建議是提醒病人和家屬要加入的相關的臨床試驗,一定要詢問該試驗除取得台灣TFDA(食藥署)的核准,也要取得美國FDA的核准,才考慮參加。」

政大法律教授:法案反其道而行,甚至開放醫院商業化經營

政治大學法學院生醫倫理與醫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宏恩接受《信傳媒》訪問時則強調,細胞治療屬於「自費」項目,僅一個療程醫院就可能跟病人收取200萬以上,「許多接受細胞治療的癌症病人及其家屬,經常是處於絕望無助的脆弱狀態中,只要醫院跟他說『這個可能有效,可以試試看』,那麼即使傾家蕩產四處借貸也會去想辦法籌錢。」

劉宏恩認為,「我們讓本身會有龐大自費收入的醫院來『建議』病人施行細胞治療,這原本就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令人擔心,自費收入的誘因是否對於醫院提供的建議造成潛在影響,因此需要法律上對於醫院的商業化經營及利益衝突有所限制,以保護民眾權益不因此受傷害。」

「但是這部法案卻反其道而行,甚至還進一步開放醫院再生醫療的商業化經營!」他直言,「草案第11條第5項並明文規定醫院底下可以設立營利性的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十分不妥。」

藥學會、醫藥品法規學會、台大藥學等團體共同發出聲明

台灣藥學會、醫藥品法規學會、台大藥學專業學院國際藥政法規研究平台也共同發出聲明表示,「再生醫療雙法立法之目的在兼顧病人的需求與再生醫療臨床應用之品質與安全,應予以支持。不過草案仍有嚴重失衡,且違背國際法規作業通則之狀況,恐置民眾於不確定之風險中。」

聲明中指出,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6條之有附款許可立法目的,在於針對病人未能滿足的醫療需求(unmet medical need),儘早提供再生醫療技術與再生醫療製劑,應嚴格規範,確保病人權益。「因此,兩法各司其職,必須以相同標準,確保再生醫療之品質、安全性及有效性,以資保障病人。」

聲明中也提到,過去依照國際慣例,所有藥品的核准,不論取得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conditional approval),皆由法規單位(regulatory body/藥政主管機關,台灣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其權責獨立審查決定。

「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均未見另立非醫藥品審查專業機制,重複審議,因此目前再生醫療法草案第5條第7款規定,不僅延宕產業需求,更是貽笑國際,應予刪除,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6條也應配合修正,以符國際作業規範。」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日上午審查「再生醫療雙法草案」,邀請衛福部長薛瑞元列席備詢。(圖片來源/立院直播截圖)

三會呼籲:「醫藥品查驗中心」應給予充分授權

學會強調,「再生醫療法第9條,對於病人進一步使用再生醫療技術之例外狀況,較之醫療製劑之附條款許可,理應更加嚴謹,反而未見納入再生醫療審議會加以審議,令人擔心,應予修正納入。」

學會認為目前衛福部訂定細胞治療特管辦法收費標準,對病人而言是付費參加臨床試驗,「此次立法規範,固然立意良善,但兩法之間必須取得平衡,以相同標準保護病人。」

學會表示,台灣已於民國87年成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建立與國際接軌之專業審查機制,以臨床角度思考(clinical oriented)的法規審查體系(regulatory system),應給予充分授權,才是對台灣民眾最有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