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台大要公開郭台銘捐200億資料 吳瑞北:判決有4層意義「這是台大勝訴」

教育議題

台大電機系特聘教授、台大校務會議代表吳瑞北針對永齡基金會捐贈200多億資金與醫療儀器,讓台大興建癌醫中心,要求校方公開捐贈合約等內容,向教育部提訴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大應公開資訊,判決可上訴。

吳瑞北則認為,「我不是勝訴,是台大勝訴」因為台大不是校長叫台大,台大是一所大學,今天的這個判決表示,雖然台大的捐款人叫台大不能公開,但台大其實是可以公開的,台大有他的獨立性。

郭董捐癌醫年年虧,營運第一年校務基金虧10億

2007年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與國立台灣大學前校長李嗣涔簽約捐贈150億興建台大癌醫,2014年郭台銘與台大再簽約新備忘錄,永齡基金會捐贈150億元,採實物捐贈,100億元為建物費用、50億元為生醫工程領域產學合作,至2019年對外開放營運,前後經歷從李嗣涔、楊泮池、郭大維(代理)、管中閔4任校長。

惟2020年6月13日台大校方專案報告癌醫財務狀況,透露校務基金營運癌醫一年多來,已虧損連連總計達10億元,同年10月校務會議決議由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改制為台大醫院的癌醫中心分院,而時任校長管中閔當時說明,癌醫中心每月虧損約4千萬到5千萬不等,向校務基金借用金額將在2021年夏季用罄,未來恐影響校務發展,成為分院後,則改為向台大醫院作業基金借款。

癌醫中心從未送校務會議審議,吳瑞北要資料走上司法程序

吳瑞北受訪時透露,校務會議是決議台大重要事項的審議,可是癌醫從來沒有送校務會議審議過,3年前學校有說明經費情況,一個月虧5千萬,一年多就虧10億,好幾位校務會議代表都有詢問相關資訊,例如永齡基金會、郭台銘的簽約內容等。

後來,台大表示,永齡基金會不同意公開捐贈合約內容,且台大已依規公告捐贈者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網站,已滿足公眾知的權利。

2021年3月20日管中閔甚至要求校務會議代表循法律程序,如果法院判決公開,那就公開,於是吳瑞北走上司法程序。

從訴願到北高行判決經歷780天,吳瑞北認為法院判決為大學爭取回獨立自主。(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大與永齡簽訂合約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認為,台大與永齡基金會簽訂的「捐贈合約書」、「國立臺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暨合作規劃備忘錄」及「國立臺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捐贈合約」,這些文件是台大接受捐贈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用以興建台大醫院附設癌醫中心等基礎文件,是台大職權內取得而存在的資訊,而非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資訊,適用於《政府資訊公開法》。

利益權衡的結果,認為「公開政府資訊所增進的公共利益」仍優於「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的法益」。

北高行指出,大學以教學、研究為任務核心,校務會議為大學自治的決策核心,而台大為我國知名的研究型公立大學,永齡基金會亦為國內知名的財團法人,其捐贈被告金額之鉅及時間之長久,與一般民眾或校友捐款顯難相提並論。

台大不得以「怕永齡」日後不再捐贈為由不公開

因此,捐贈是否附有條件、是否有指定用途、用途是否與學校校務有關、是否涉及技術移轉等商業活動、有無利益衝突、捐贈所生引導學術資源配置、研究方向的利弊得失、產學合作的內容、甚至參加人實際參與被告校務經營的可能性等,均攸關大學自治以學術與教學為任務的核心,勢必為大學成員及公眾所關注,自應經被告校務會議的檢視與討論。

北高行也認為,吳瑞北為校務會議代表,其申請有助於校務會議就上開事項的檢視與學術社群的討論,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這不是對參加人(永齡基金會)從事公益活動的質疑,而是為大學自治的正當性建立基礎」,也為永齡基金會澄清不必要的揣測與流言。

北高行也指出,台大於接受永齡捐贈興建醫院等機構後,該機構即屬台大財產,機構所需經營、維持的成本,以及永齡日後不再捐贈或撤銷捐贈的可能性,應為台大接受永齡捐贈時即可預見,「難以唯恐永齡日後不再捐贈為由」,迴避政資法促進公眾監督及民主參與的立法目的,否則豈非以個人意願凌駕法律秩序。

校務會議代表才是大學自治的決策核心,向校方索取資料有其必要性與公益性

因此,北高行判決台大應提供相關資料給原告(吳瑞北)。不過,吳瑞北也說,「現在還沒有結束,學校還可以提出上訴」,上訴確認之後學校才會按照法院判決去走。至於吳瑞北有沒有權利進一步向社會大眾公開資料?吳瑞北認為,要再去尋求相關的法律意見。

吳瑞北認為這個判決的影響是很重大的,不會只限於台大或郭台銘這個捐贈案,並表示這次的判決有4個層面的意義。

第一、校務會議才是大學自治的核心決策單位,不是校長,大學自治不是校長自治,大學自治是校務會議自治。

第二、校務會議代表為了執行他的責任向校方索取資料有其必要性與公益性,學校不能拒絕,更何況是這麼大數額的捐贈,已經超過一個學校一年的預算。

第三、希望藉此告訴所有學校的老師,國立大學是公家的資源、是人民的資源,不是屬於行政主管,捐款的目的也應該用於教學、研究的改善,教學與研究是大學的核心任務,如果不是用在教學的改善,應該享有大學自治。

最後,希望全台灣的知識份子都以這個判決為例子,當你擔任校務會議代表時,就可以去索取資料,如果不給就到法院去解決,大家共同關心公共的事物、關心教育資源有沒有適當的分配跟使用跟發揮在校務上,沒有黑箱,陽光可進來,就不會有弊端,大學才會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