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三讀》私刑拘禁凌虐、製作不實影音詐欺 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政府政策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多項《刑法》修正條文,包括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責以及電腦合成深偽影像聲音詐騙,其中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關7年,若過程中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而關於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的不實性影像最重也是可處7年刑期,罰款百萬。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案,明定包括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下剝奪行動自由罪,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等樣態,最重可處7年刑期,若過程中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刑法修正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責

行政院於3月通過法務部所提《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案,立院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樣態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且未遂犯罰之,另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致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另外,為遏止詐騙集團用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詐欺,立法院會今(16)日也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339條之4條文,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來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製作不實影音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構成加重詐欺罪的事由,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只要構成其中一種情形,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果詐騙集團用這些方法詐騙,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詐欺罪,作為加重處罰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