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板!政院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 延長防疫補償申請期限2年

政府政策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8)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衛福部表示,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行政院今(1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特別條例6月底屆滿,衛福部修法延長防疫補償申請2年

衛福部指出,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係於111年10月起陸續取消,其防疫補償請求權之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為使該等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

此次「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爰增訂第74條之1,將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於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二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依據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行政院拍板「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強調,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衛福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特別條例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符合其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申請防疫補償要件而未申請,且其防疫補償請求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之二年短期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者,為使其等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之權利,爰擬具本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將該防疫補償之短期消滅時效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二年期間之末日為止。(修正條文第7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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