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數週內將簽署 戴琪:強化美台經濟關係的重要一步

台美關係

台灣與美國自去年6月展開「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U.S.-Taiwan Initiative on 21st-Century Trade)談判,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與美國貿易代表處(USTR)今(19)日同步宣布,首批協定已完成談判,並公布中、英文文本,將於未來數週內完成簽署。

美國貿易代表戴琪(Katherine Tai)透過新聞稿表示,這項成果是強化美台經濟關係的重要一步,展現雙方能夠合作,代表各自的人民推動共同貿易優先事項。

戴琪也說,期待繼續這些談判,敲定一項能處理21世紀迫切經濟挑戰的強健、高標準貿易協定。

首批協定完成貿易便捷化等5項議題談判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指出,自去年6月宣布啟動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以來,雙方歷經兩次實體會議及數十次視訊會議與溝通,已就12項議題中的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及中小企業等5項議題完成談判。

首批協定將包括前言及8個章節,共81條文,且內容可再擴充。

USTR指出,透過這些條文,美國企業將能夠引進更多產品到台灣,同時建立更加透明、精簡的法規程序,促進雙方市場的投資與經濟機會,特別是對中小企業而言。

首批協定未來數周內將簽署,目標年底前完成所有談判

USTR表示,首批協定簽署後,將能深化美台貿易伙伴關係,並強化貿易流動,促進勞工與企業的創新與包容性經濟成長。

USTR指出,該協定將在未來幾周內,由美國在台協會(AIT)與駐美代表處簽署,近期會公布簽署典禮細節,此外,首批協定簽署後,美台將就倡議下其他貿易領域展開談判。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本協定不僅是台美間自1979年以來所簽署結構最為完整的貿易協定,更代表著台灣經貿制度符合國際高標準的重要里程碑。這也是利用堆積木(building block)方式完成台美FTA的重要一步。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協定後續還有至少七項議題須完成,未來並將儘速展開下一輪談判,目標設定在年底之前,完成所有議題的談判。

蔡英文:協定簽署將強化我國與國際接軌

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今(19)日表示,總統蔡英文對台美經貿關係的再深化表示肯定與期待,並希望透過後續談判,為台美經貿發展創造更多利基,也讓臺灣的經濟與產業爭取更多的機會。

林聿禪指出,待此協定完成簽署,其代表不僅是台美間自1979年以來所簽署結構最為完整的貿易協定,更代表我國的經貿發展正以符合國際趨勢的先進標準向前推進,也將有利我國與其他國家循此架構洽簽貿易協定,強化我國與國際接軌。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轉述,對於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所發布「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內容,院長陳建仁除表達高度肯定,也感謝鄧振中政委帶領經貿辦及各部會同仁不辭辛勞,於台美兩國進行多次溝通與談判,成果豐碩,極具歷史意義。

陳建仁表示,首批協定的簽署不僅能立即帶給企業通關成本降低等好處,最重要的是,這份協定能代表臺灣有意願、也有能力向高標準的貿易秩序看齊,彰顯出臺灣經貿受到國際重視與肯定。相關成績將有利我國與其他國家洽簽高標準的貿易協定,強化我國與國際接軌,並能奠定未來臺美洽簽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重要基礎。

陳建仁表示,協定後續仍有至少七項議題需進行談判,期盼行政團隊能秉持初衷,繼續力爭國家利益最大化,並善盡社會溝通之責任,追求臺美雙方共同利益,亦增進民眾對政府之信賴。

行政院公布首批協定重要內容摘要:

(一)敘明雙方尋求強化台美經貿關係,達成一項高標準且具經濟意義的貿易協定,且未來在此基礎上可增進彼此共同的優先事項。

(二)台美分別指定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及美國貿易代表署作為簽約方(我駐美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並透過指定代表及其他主管機關履行協定義務。

(三)在「貿易便捷化」方面,確保關務程序之效率與透明化,以簡化通關及邊境查驗作業,並透過電子化方式加速通關,節省廠商通關所需時間及費用。

(四)在「良好法制作業」方面,規範中央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時,應採用完善、透明化的原則,且應將對中小企業的影響納入考量。

(五)在「服務業國內規章」方面,規範服務業主管機關在受理服務業業者之證照申請時,在核發程序上應以合理、客觀、公正、獨立之方式執行。

(六)在「反貪腐」方面,台美共同打擊、預防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賄賂與貪腐行為,並促進社會參與;另確認雙方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WTO政府採購協定之義務。

(七)在「中小企業」方面,將合作增加中小企業的經商機會,促進雙方中小企業的就業與成長,包括透過資訊分享與定期對話機制等方式共同合作。

(八)納入貿易協定常見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租稅措施、金融業基於審慎原則之措施、原住民族權利等例外規定;雙方並將設置聯絡點,溝通協定涵蓋事項。

(九)設立諮商機制,以處理雙方對協定執行之爭議,並規範修正、生效、檢討、終止等程序;此外,本協定之中文及英文文本將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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