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證交所、櫃買董總納「旋轉門條款」遭金管會反對 曾銘宗:等國民黨重返執政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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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立委打算修法規範證交所、櫃買中心董事長、總經理卸任後要比照公務人員,受到「旋轉門條款」限制,但遭到金管會以3點理由反對;對此,身為提案人的曾銘宗今(22)日則以日本、韓國都有類似的行為規範,認為金管會反對理由不成立,他更表示,「民進黨不做,等到國民黨重返執政,我們來做!」

無旋轉門限制,證交所及櫃買董座常被上市櫃公司延攬

所謂「旋轉門條款」指的是,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防止公務員利用服務公職的機會,退休後去當營利事業的門神。

目前像是金管會主委、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檢查局長等公務員職務,都需要遵守「旋轉門條款」。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在備詢台上也坦言,金管會員工基本上有不成文的慣例,尤其是比較高階的主管,不太希望同仁離職之後到金融機構。

但像是金管會所主管的財團法人和證券周邊單位,例如包括「金融F4」的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和集保結算所等單位,其董事長、總經理並沒有受到「旋轉門條款」的限制,原因是董、總並不是公務人員,因此不少卸任的證交所董座也經常被上市櫃公司延攬出任董監事或獨立董事,引起外界觀感不佳。

盤點過去歷任的證交所董事長,像是薛琦就曾出任永豐金、亞泥9年的獨董;陳樹也擔任9年的亞泥獨董;李述德則是卸任證交所2年後就擔任台塑化獨董;2022年7月,許璋瑤宣布退下證交所董事長,結果60天之後,華麗轉身成為上櫃生技股智擎(4162)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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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提案證交所、櫃買董總,也納入旋轉門條款

因此,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立委提案,「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的兩大重點在於,一增列櫃買中心的法律地位、二是增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長及總經理的旋轉門條款,限制董事長、總經理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相關職位。

但金管會提出3點反對,包括第一,旋轉門條款重大影響人民工作權益,由於證交所、櫃買中心的董事長及總經理非屬公務人員,認為不宜參照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限制;第二,若訂定旋轉門條款,恐不易招募適任人才,影響證券周邊單位經營及競爭力;第三則是,現行各部會各有所轄公民營事業、財團法人等周邊單位,是否限制其董事長或總經理直接轉任相關營利事業,宜通盤考量,不宜僅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個別規範。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則指出,其他國家的交易所、櫃買中心跟台灣不一樣,其董事長是票選制,但台灣是指派的,只要是政黨輪替就換人,完全是政治任命,呼籲金管會應好好盤點調查。

金管會三點反對

金管會證期局張振山則表示,從國外其他的主要市場並沒有訂定,像是台灣旋轉門條款3年的規範,但有做適度的行為規範;櫃買中心董事長陳永誠在備詢時則表示:「我不贊成」,不應該限制人民選擇工作的權利,「因為我們不是公務員,這不是我個人的問題。」

曾銘宗則指出,金管會反對的三點,沒有一點是成立的,包括南韓、日本都有類似的行為規範,最後他也說:「如果民進黨不做,等國民黨重返執政,我再來訂!」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認為,代行公權力的周邊單位高官,卸任後憑藉著剩餘影響力,使得現任官員不敢管過去的上司,容易形成「門神」的陋習;或者是還在任內就藉著職權行使,去交換卸任後的職務回饋,因此要求金管會檢討,針對依法委託公權力的周邊單位(如金融F4),卸職董事長、總經理是否有轉任受該單位監督的營利事業情況,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