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法修法三讀》44年來幅度最大 教育人事費須專款專用 中小學校務會議應邀學生列席

教育議題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下稱國教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表示,國教法自1979年公布施行後,本次是歷次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本次三讀通過條文共計10章62條文,回應各界對於國民教育品質的要求。

這次國教法修法是睽違6年大修,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版本從原本22條增至61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2次委員會審查,之後經委員會黨團協商,於今天完成二、三讀程序。

《國教法》上路44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教育部指出,這次修正通過內容包含國民教育辦理、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組織、人員及編制、學生之入學、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國民補習教育等面向。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供「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任務編組之法源

為推動國民教育之政策及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明定成立任務編組性質之「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如特教中心、原教中心、輔諮中心),另為保障相關人員權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辦法。

二、提供教育現場教師員額配置及教學之彈性

為真實反映教育現場需求,增列各地方政府得從「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為考量點,進而配置學校所需教師員額。另增列合聘教師之規定,以滿足學校課程規劃需求,並明定規模較小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效。

三、賦予學校行政組織更大的彈性調整空間

為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及兼顧地方特性,使組織設置及分工更具彈性,爰不定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所設單位之名稱,僅敘明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及各單位人員設置及任用方式。

四、保障無國籍學生就學之權益

目前針對無國籍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學未有相關規定。基於教育權之保障,且為符應兒童人權公約,並考量其就學權益,爰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之法源。

五、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

為符合國民教育的目標與精神,達成因材施教之理想,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訂有學校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惟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精神,於國教法增列法源依據。另考量教學正常化為教育重要政策,爰增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督導相關事項辦法。

六、強化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保障

為符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84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等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爰明定相關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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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備校長任期、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機制

為符合現場實務運作情形並審酌學校課務安排與校務行政運作,新增校長任期能配合學年度之起訖時間,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另為確保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針對校長回任教師部分,增列有關校長不得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

八、強化國民教育階段補習教育措施

為期學校內部事權統一,強化管理效能,國民補習學校採學校附設進修部方式實施,國民補習教育並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爰增訂國民補習教育之相關規定。

教育人事費須專款專用,應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

民進黨立委、教文會召委范雲表示,本次行政院版重點是將許多行政細節法制化,以及依大法官解釋修正學生申訴機制,但在立法院審查過程中,許多委員提出修正建議,因此實質通過條文更加完整。

范雲說明,國教法牽扯到全國180萬名國中小學生、學生家長及14.5萬老師的權益,對第一線教育現場影響重大,包括為了解決代理教師比例飆升,各縣市政府為了省錢不開正式缺改開代理缺的問題,本次修法提案通過「控留之員額經費,應全數支用於改聘教學人力所需之相關費用」,因此未來各縣市政府的人事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可杜絕縣市政府因為省錢而不開正式缺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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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行政院提案因應大法官784號釋字,修法給國中小學生「正式」申訴權力條文,但依照行政程序法的正式申訴程序,對國中小學生來說門檻太高,更必須由家長代為提出申訴,但家長意見和學生本人並不一定相同,因此,范雲提案把行政院版本原本30天的申訴期限延長到40日,另外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設置「校長信箱」並確實錄案追蹤管考,以實踐兒童表意權;學生申訴時也可以閱覽相關調查報告、會議決議、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

在校園民主的部分,行政院版本「得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范雲亦提案修正為「應」邀請學生列席,范雲強調,這是讓學生能有了解校務發展的機會,而且法條中有特別寫明是「列席」,並不會影響校務會議本身席次和成會條件。

政府應補助自學生,戶外教育入法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指出,目前國中以下的實驗教育,如果是非學校型態的「自學生」,不但無法獲得學費補助,常常連教育設施都無法使用,使得如果家庭經濟功能不彰,孩子可能無法選擇自學,此外,選擇自學的家庭也無法獲得政府資源最基本的保障。

這次他爭取成功,在國教法中明訂,政府應補助和協助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法源,未來他也會緊盯教育部國教數修訂子法,給予自學生具體保障。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擬將「戶外教育」入法,教文委員會審查時,考量新課綱19大議題包含戶外教育,為避免其餘18議題衍生入法爭議移除「戶外教育」,但在日前委員會黨團協商時又敗部復活。

三讀條文明定,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表示,期待透過本次修法讓整體國民教育環境更加健全與完備,教育部並積極辦理國教法各項授權子法修訂作業,持續蒐集各界意見,落實本次修法的各項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