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增建、改建或新建築應設太陽能板  地熱也是重點

能源政策

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中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都應該要在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要達成2050淨零碳排,修法是必須

台灣從105年起開始推動能源轉型,隨著再生能源的快速增加,有關國土使用、行政程序等法規層面的議題就更加需要精進。

另外,「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26 次締約方會議」要求全世界努力控制升溫在 1.5℃以內,目前已經有將近140國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並有22國將淨零碳排目標入法或準備入法。總統蔡英文在2022年4月22日宣布要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估計到時候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將達到6至7成,因此有必要透過法規來改善對再生能源發展加友善的環境。

民眾黨在該黨的修正草案中指出,我國年碳排放量為3億公噸,為全世界第 21 名,其中電力碳排更占總碳排的9成,凸顯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發展為我國邁向全世界2050淨零碳排的重要關鍵。

善用空間!新建物屋頂應增設太陽能板

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是為了解決能源轉型遇到的問題,創造淨零轉型的機會,建構再生能源更完善的開發環境。

為了有效運用建築物的屋頂,經濟部參考德國柏林的立法經驗,在修正條文中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及改建建築物,都應該要在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太陽光電設備;後續經濟部也將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劃。

而經濟部參考的德國柏林立法經驗是指,德國柏林市議會在2021年6月17日通過的柏林太陽能法。其中第3條要求,從2023年1月1日起,使用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的新建築以及進行屋頂翻修的既有建築,要各別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或屋頂淨面積3成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柏林希望藉此能在2050年之前提供四分之一電力需求的目標。

擴大風力、水力發電,增加更多更廣的發電機會

除此之外,本次修法也針對離岸風電的部分擴大淺在的設置空間。現行條文中,針對離岸風電的定義訂有「不超過領海範圍」等文字規範,但隨著離岸風電進入區塊開發階段,國際離岸風電技術發展已經開始可以克服水深的障礙了,因此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擴大離岸風電可以設置的範圍,具體開發範圍也會透過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來把關。

這次修法中也有包含小水力發電的相關規定,小水力發電屬於非抽蓄式水力的一種,指利用圳路或既有的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發電系統。小水力發電依照水流能量的形式分成流速型以及落差型,這次修法中,鼓勵民間在水利設施中規劃納入小水力發電,除了結合了既有的水利設施,也鼓勵圳路、水道、淨水廠等潛在場域,都可以透過引水進行發電。

根據能資中心的資料指出,在水源充足的情況下,小水力發電裝置可以24小時發電,剛好可以與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互補互助,彌補光電及風電等間歇性能源在時間及地理上的缺憾。

地熱也是修法重點,善用台灣的地熱發電

根據民眾黨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中指出,台灣位在太平洋環火山帶,曾是全世界第14個設立地熱電廠的國家,但相比同樣在火環帶的日本(0.5GW)、紐西蘭(1GW)、菲律賓(1.9GW)、印尼(1.9GW)、美國(3.6GW)等國,我國的地熱資源發展落後許多。

所以這次的修法重點也包含地熱,修正條文中明訂,有設置地熱發電機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的需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會與當地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地熱能探勘許可的有效期間為2年,有正當理由的話,可以屆期2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最多2次的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