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讓公務員可以兼職 是薪水不夠或選票考量?

政府政策

審計部日前發布調查指出,至今年(2017年)5月11日止,部分公務員非因公務而兼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身分,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函請各主管機關查處結果,共計有1516人;銓敘部為了杜絕公務員違法兼職情事,已建置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於5月8日啟用。

公務員與教育人員都受法令限制

審計部調查發現,違法兼職的公務員經各該機關行政懲處、予以記過或申誡處分者計1013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後予以降等、記過或申誡處分者計461人;移送監察院審查,經該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後,予以記過或申誡處分者計42人。

去年監察院就為此彈劾多人,主要都是投資經營事業超過公司持股10%,也有違法兼任監察人被彈劾,例如前新莊區長許炳崑兼職23家公司,持股都超過10%;東華大學副教授石明英兼任幼兒教育系主任期間,擔任遠雄悅來大飯店公司董事,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領有報酬;成大人文學院副院長張淑麗受朋友之邀,兼任某公司監察人。

根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同條文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楊志良指該限制已不合時宜

事實上,公務員能不能兼職的議題,近幾年都曾被討論,前衛生署長楊志良2015年撰文指出,《公務員服務法》是制定於1939年(民國28年),當時政府正逢戰亂及法治觀念薄弱,也是為了避免公務員利用兼職機會從中牟取私利。

楊志良認為,公務員把所有時間都賣給國家,不只上班不該摸魚、下班也不能兼差;在今日的時空背景,公務員從事商業投資屬稀鬆平常之事,在未擔任公務員前投資商業活動亦屬當然合法之事;過去該條規定已飽受法律學者批評,政府不圖修法以符合現實,反而依循這不合時宜的法令全面清查(違法兼職),讓人摸不清所為何來。

林德福提案修法讓公務員兼職

5月中,國民黨立委林德福提案修法,認為該規定讓公務員可以在補習班授課賺取鐘點費,卻不能在速食店、飲料店、送報業兼職打工,並不公平。他建議,公務員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時,經服務機關許可,可於下班或非勤務時間,兼任有報酬的職務。

林德福舉例,2016年台北市中低收入戶標準是15544元,新北市是13700元,乘以1.5後分別是23316元與20550元,若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每個人可分配金額低於這個標準,就應該開放兼差。換句話說,這是有條件的兼職,而且必須符合「中低收入戶某些標準」。

不過,民進黨的態度傾向反對,立委李俊俋說,因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有很多必須迴避的,不能因為基層公務員的薪水較低,就開放兼職,並不合適,而且公務員不能兼職不是考慮薪水夠不夠的問題,如果要修法讓公務員兼職,不可能只修一條條文,整部《公務員服務法》都要做調整。

其實,從年金改革到公務員兼職,就看得出藍綠不同的思維,國民黨仍是比較站在嘉惠公務員的立場,這與多數軍公教長期支持國民黨不無關係,甚至有立委建議根本之道是幫公務員加薪,但是對民進黨而言,兼職、加薪都不是現階段要做的事,此時先求達成社會普遍的「公平正義」之後,才可能有協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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