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版性平三法修正草案》重罰權勢性騷、延長申訴時效 校長或職員發展師生戀最重可終身解聘

政府政策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且分層級重罰權勢性騷者,包括行政罰若行為人為雇主最高可罰100萬,並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以及最重3年徒刑。

同時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被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時都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在由其裁處、處置;亦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權勢性騷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若受害者為未成年人可延長至成年後3年。

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並擴大適用範圍

#MeToo運動推動修法,「性平三法」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平工作平等法》(將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主責法案的政委羅秉成出席院後記者會指出,三法實施至今已經近20年,由於不是同一時間立法,各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對象與範圍,關於性騷擾事件各有不同的定義與類型,但三法分治難免會產生規範的類型漏洞與不一致、不明確,透過這次通盤檢討一併處理,所以這一次將適用的法則明確化,依身分關係跟事件場域的適用,性平法優先,再來是性工法,最後是性騷法,希望不要再發生各部會誰管都弄不清楚的情形。

羅秉成表示,根據相關統計職場性騷擾中權勢性騷約占8成,是抑制性騷擾的重中之重,將在《性騷法》與《性工法》增訂權勢性騷的類型,並加重處罰分為一般權勢性騷:如主管;特別權勢性騷:如雇主或機關首長。

另外,為避免漏接被害人,明確規範同事間上下班之持續性騷擾與雙方分屬事業單位皆屬《性工法》管轄權;以及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納入適用性平法》。

遏止權勢性騷是重中之重,特別權勢性騷行為人最重可罰100萬關3年

羅秉成表示,修法針對權勢性騷擾行為人提出層級式處罰,遏止性騷擾行為犯。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對利用權勢者、雇主加重,一般權勢性騷行為人及教職員等為1至3倍,特別權勢性騷行為人及校長等為3至5倍。

在刑事的部分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

行政罰除了調高一般性騷擾行為人罰鍰為1至20萬,也新增權勢性騷者罰鍰為6至60萬、雇主則可開罰1到100萬。

另外,修法也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其裁處、處置,而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結果均須通報主管機關,強化外部適法性。

行為人為雇主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未成年申訴時效延長至成年後3年

保護扶助也將入法提供被害人友善協助,將每年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措施,包括法律協助、諮詢協談、心理輔導、社會福利資源等保護措施。

羅秉成也說,距離修法完成還有一段時間,但對於性騷擾受害者需有及時的協助,因此除了113外,法律扶助基金會將從8月1日起開設性騷擾專線的法律諮詢服務,但基於人力考量採預約制,希望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

未來也將延長性騷法申訴(行政罰)時效,一般性騷的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若在受害者未成年時發生,延長至成年後3年;雇主性騷則是離職後1年,自事件發生起10年。

性平三法修法將分階段實施,明年3月8日婦女節全面上路

修正草案也增訂「情節重大」時最高負責任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之暫時措施,以確保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羅秉成也提到,如果被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性騷擾,被害人可以請求留職停薪,老闆不得拒絕,調查屬實薪水要補給被害人,這也是友善被害人勇於挺身申訴。

羅秉成表示,這次修法改變的幅度與深度很大,所以會分階段實行,可以馬上做的會按照一般的法制程序,立法院三讀通過,送總統府公告施行,比如處罰型: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1/2,構成要件明確是告到法院處理的就是馬上施行,如果7月底可以順利通過,最快8月上路,但需要一些配套的比如人才庫、教育訓練及程序申訴等,將統一在明年3月8日婦女節施行。

教職員為行為人調查小組應全部外聘,校長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平會調查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司長吳林輝補充《性平法》的修法重點還包括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

吳林輝指出,如果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調查小組成員改成「應」全部外聘,倘若行為人為校長,考量校長身分權力及人際影響力較大,不論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都由主管機關性平會進行調查,且如性平會任情節重大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校長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性平法僅定義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用詞,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校長或教職員利用權勢發展師生戀,性平會可處終身解聘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進一步說明,「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的是校長跟教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比如師生戀等。

他說,目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已納入規範處理,這次將相關行為納入性平法加以規範,並列入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嚴重違法教師倫理的話,未來可以直接由性平會做出終身解聘的懲處,目前是由性平會調查之後由教評會去處理。

不過,羅秉成也說,並非只要發生「師生戀」就會陷入上述規範,必須違反態樣、一定條件,才會啟動校園性平事件調查,這部分將訂定子法,定義「性與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沒有申訴只要聽聞都有防治義務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則指出,修法將明訂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應盡之防治義務,倘係聽聞或媒體報載,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亦須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對工作場域做適當的調整。

另增定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對於公司之處理程序,亦課予一定規模之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之責任、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增定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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