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打麻將除罪化公投中選會今(17)日舉辦聽證會,公投提案領銜人郭璽表示,台灣即將進入高齡社會,希望能更照顧到老人的尊嚴,不要再有老人因為打麻將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戴手銬,他表示,很多立法委員其實都認同他的想法,但沒有人敢提案,所以他才來推動公投。
長者打麻將除罪化?公投提案講甚麼?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不過,刑法第226條第三項則為免責條款,規定前兩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再此限。
而這邊需要先說明的是,由於賭博罪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進行,才會構成犯罪,住家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因此,逢年過節到親友好友家打麻將通常不構成犯罪,不過,如果住宅長期讓多數人、不特定人隨意進出,就與公共空間類似,不在是私領域空間,又或者如果有「抽頭金」當員警找上門,可就另當別論。
中選會今天就郭璽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65歲以上住民,在公開合法場所打麻將輸贏新台幣一千元以內,應該視為符合第266條第3項賭博罪但書之規定,排除該條文處罰?」舉行聽證會,以釐清爭點。
潛艦大將郭璽提長輩打麻將除罪化
提案領銜人郭璽同時也是台灣麻將最大黨黨主席,他在會中透中,其實他的專長是潛艦,當初會決定創黨,是因為有次他因為好奇心造訪住處附近的一間休閒麻將館,剛好目睹44名加起來近3千歲的老人被警方逮捕,但判決出爐全數無罪。
郭璽表示,親身經歷這些長輩因為打麻將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戴手銬,最後經司法程序都是不起訴或判無罪,但這些折騰對於長輩其實沒照顧到他們的尊嚴,而這個法條也已經快40年了,也不合時宜,所以就來推動這一次公投。
甚至,他還說,「我跟很多立法院的委員都談過,很多委員都支持我」,至少20幾個委員認同,但沒有人敢提案。
司法院建議改成使用立法原則的「創制」
本次聽證會主要的議題有三,一是否屬於法律之複決;二,是否不能直接了解其提案的爭議;三,本案是否屬於直接民權的行使權利範圍。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朱嘉川表示,所謂「供人暫時娛樂之物」在長期上有穩定的實務見解,由法院就個案做判斷,比如比如香菸、香腸,一般認為即時消費且價值輕微,所以在實務上有的法官會認為欠缺實質的違法性,所以不予以處罰,而家人朋友間打賭輸贏飲食、電影票券,一般認為這個對於要保護的善良風俗並沒有造成實質的危害,也不會予以處罰。
朱嘉川指出,郭璽向中選會提出法律的「複決」全國性投票公投案,但從提案的意旨來看,似乎沒有要否決、廢止、反對刑法第266條;而到底是要修正擴大範圍,還是增列不處罰的類型,應該屬於法律的「創制」。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荃和則建議,如果考慮使用立法原則的創制,那麼公投條文要不要寫得如此具體可以再斟酌,比如一定要規定65歲、輸贏1千?
他也質疑,現在有其他休閒娛樂場所也是合法的,該如何正當化一定要用金錢,而且1千元其實也很難界定,如果一直連莊呢?又是用幾個人去算?
蔡碧仲:若中選會認定符合公投法將提出意見書
現場亦有專家學者指出,現行的第三項除外條款,不是百分之百都必然有刑事責任,而判斷是賭博性質還是娛樂性質的是法院依照社會客觀的標準來進行判斷,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法院認定某個個案在公開場所1千元以下的打麻將輸贏,是屬於一種供人暫時娛樂的賭注,認為不予處罰的話,這種個案本身就沒有付諸公民投票的必要性;如果提案人反對的是法官的見解,但法院的見解不可作為公投的標的,建議改成創制的概念,未來需要修改提案內容。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本件仍在中選會形式要件審查階段,關於今天聽證會的議題,依法屬於中選會的權責,法務部尊重中選會職權行使的判斷與認定,如果中選會審核認定後,也認為符合公投法相關規定,中選會將配合中選會後續相關程序提出意見書。
在聽證會最後,郭璽的律師表示,將考慮改為立法原則創制,收到中選會發函後30天內將把握時間與補正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