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衣筆記》沃草的教育部性別平等新增規範

社會議題

(讀者投書-作者為時事評論員林白水。本文不代表《信媒體》立場)

法院如果依不人道的法律判處,那麼應該將該判決法院課以刑責---德國薩克森邦檢察長史洛德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部分,除了原來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外,增加「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這部分指的是校長或教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性與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陷入矛盾的教育部師生戀性平法案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重罰權勢性騷者,包含行政罰最高新台幣100萬元、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以及最重3年徒刑等作法,盼增加性騷擾者的社會成本,遏制性騷擾行為發生。

師生戀一直被華人社會所不容許,這點當然和中國傳統思想有著相當大關聯。所謂天地君親師,師與親同等,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女老師就等於媽媽)。這種倫理等級基本是為維護統治強權,用道德烙印在每個人的穀子裡,讓你不敢違抗。因此,遵守這些倫理等級劃分,你就是遵守道德,反之,你就是違反道德。這裡可以看出,華人世界道德是以權位高低為規範,這和西方世界後來的道德,必須吻合正義和善良是不同層次規範。

因此,師生戀在華人社會,一直被忌諱,目下台灣到處充刺me too事例,教育部接受聯合報社論建議,劍及履及立馬推出法律層級規範,就可想而知,這很符合所謂政治正確。但問題是法律不是政治風向球,法律更不應該為政治服務。如果法律為政治服務,這種法律就失去法律正當性,更有可能是違背憲法之法。那麼執行這種違法之法的法院,要不要接受薩德森博士所說的應該課予刑責呢?相信這是一個極大困境。

疊床架構,徒增混亂

據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在行政院會後對外說明,教育部不是禁止師生戀,教育部禁止的是:「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發展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也就是過去俗稱的師生戀」。說實話,這句話很難讓人聽懂,首先教育部不是禁止師生戀,而是利用師生權位關係所發生的師生戀。那麼師生戀如果不具備師生關係,怎會稱師生戀?而師生本來就具備權位上不對等,如何證明有無利用權未去發展戀愛關係?再說,戀愛這種事多少有墓強擇偶成份,沒有吸引對方的一些條件,如何讓對方喜歡?況且戀愛途徑,不管是苦戀,還是堅持而被感動,都是戀愛不可或缺過程,一見鍾情而定終身的,基本非常少見。因此何用法律去分析這種戀愛歷程?莫非以後檢察官和法官都要具備讀心術?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說:「就法律上來說,「戀」是模糊觀念,法條並沒有解釋與規定什麼是戀愛」。

在台灣,法界最大困擾是一罪數刑,這個行為,A法條有刑事規則,B法條也有刑事規則。這種競合關係,稱為罪數論。教育部的性平法案,理論上以有性平法律可以規範,再如此大費周章另訂一個法則規章,是不是有其必要?筆者很難苟同。因為這已違反「法的一致性」「法的平等性」。一般而言,法律的三個原則是指,法的公平性、一致性、強制性,不論國家的國情文化背景為何,法律都離不開這三個原則,不會因為國家不同,文化習俗不同,而有特殊差異。這些原則都是法律的通用法則,如果背離了這三個原則,則法律將無法成為法律。

梅因在其所著《古代法》中說 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這段話的基本含義是說,判斷一個國家文明程度之高低,只要觀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該國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一般說來,文明程度高的國家,民法相對發達,並且在整個國家的法律文化中居於核心地位;而文明程度較低的國家,刑法則相對發達,民法較為萎縮,在整個國家的法律文化中,刑法居於支配地位。

父權是性平犯罪元凶

梅因的說法,非常簡明的點出,越是文明國家,公權(刑事法)介入人民生活越少少,所以私權越多,表示民間約定越完善。現在台灣因民粹盛行,人民動不動就要求國家公權力介入人民生活領域,這根本和現代化社會背離。就事實而言,一個國家人民犯罪,通常和1.教育2.社會經濟3.治安環境等等有關。如果社會多數人不去重視社會教育,經濟和治安等,卻要求國家增加國家暴力機器力道,這絕對是捨本逐末行為。畢竟一個國家,如果維護社會工具都是用國家暴力去執行,那麼這種國家就離文明社會越遠。再說,台灣社會表面追求性平,但骨子裡卻在不知不覺中往父權路上靠,最後結果就是增加性犯罪,而非性別平等。

中國雍正時期理學家戴震曾說過:宋人迂腐於禮教,淪為吃人怪獸。禮教,正是強權運用道德烙印在每個人身上的枷鎖。這是最高明的洗腦,如同宗教,不信奉xx神x就是不道德一樣。為了達到約束目標,違反道德者,不是受法律制裁,就是受社會公審,再不就是身上的烙印反撲,讓你無時不刻遭受自己內心煎熬。父權依據禮教持續維護它的統治地位,而許多社會上的雅典娜,表面誇誇而談的都是女權,但骨子裡流淌的都是父權所承續下的血脈。至於女權為什麼要替父權張綱目?重點還是在於利益,維續父權如果有利可圖,又有何不可呢?

所以在台灣,這種具華人父權歷史悠久社會,女權也沾滿父權遺緒。例如,被某個不喜歡的男人性騷,就要活在一輩子痛苦當中,諸如此類語言不斷在報章媒體出現。由此可見,台灣問題不在於頒訂多少法律,根本問題還是在於整個社會問題。法越多社會越亂,如果法律就能決定社會文明狀態,那麼所有教育都可以不需要。台灣需要更多公權力介入社會發展嗎?也許梅因的《古代法》可以提共執政者一個思維參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