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修法三讀》犯10年以上重罪、未繳回貪汙或經濟犯罪不法所得不得遴選

司法

立法院臨時會今(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嚴受刑人遴選門檻與資格限制,在積極要件部分,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等3種情形,才能參加遴選;在消極要件,不得遴選情形從現行的6款擴充到15款。而犯貪汙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者,須繳回犯罪所得才可參加遴選。

加嚴受刑人遴選門檻與資格限制

本次修法緣起於台南殺警案,2022年8月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逾期未歸且期間殺害2名員警,引發社會對於外役監門檻檢討聲浪,法務部也在9月提出修正草案,但朝野無法達成共識,而無法完成修法。又近期爆出「夜店殺警案」囚犯易寶宏於外役監執行,引發社會譁然,《外役監條例》修法再度受到關注,於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草案。

在遴選要件部分,現行規定為「受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本次修改為「至少須執行逾1/3、累犯逾1/2刑期,於可提報假釋前一年」,且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者,方得參加遴選,並刪除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之規定。

此外,擴大排除不得參加遴選資格,新增故意犯罪致死、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包含妨害性自主致重傷或致死者、殺人者、使他人因重傷而致人於死者、強盜罪而致人於死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犯刑法的妨害公務致重傷、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犯人口販運罪等。

貪污與重大經濟犯繳回不法所得才可以參加遴選

值得一提的是,國民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均主張,增加貪汙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未依法沒收或追繳犯罪所得者不得遴選,最終表決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明定,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或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參與遴選;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針對原本就在規定內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新增「違反保護令罪」也不得進入外役監。

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不得進入外役監,修法後單純使用者可參加遴選

另外,也排除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毒品犯罪,惟考量現行毒品刑事政策已轉趨以治療代替處罰,僅單純持有及施用之毒品犯始得參與遴選至開放式機構接受戒癮治療,俾利復歸社會。

同時,三讀條文增列淘汰是由,若受刑人違反返家探視規定、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情形,立即移回一般監獄,收回已得之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針對外役監之縮刑制度,法務部表示,將併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全盤檢討修正,以符制度之一貫性及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