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防治四法上路》網友散布影像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業者最嚴重恐遭封網

新制上路

「性暴力防治四法」在今年2月修正並公布,其中關於網路性影像移除下架規定,將從今天(8月15日)起開始實施。

什麼是性暴力防制四法?

性暴力防制四法,簡稱性防四法,其中包含了「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4部法律。

因為數位科技的迅速發展,被害人的性影像一旦遭到有心人士的外流散布,恐怕將會對被害人的心理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為了保障性侵害案件,包含性影像散布案件以及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被害人權益,行政院跨部會合作,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以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性暴力防制四法。透過四法聯防來嚴懲性影像犯罪,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杜絕性影像的散布。

兒少案件最高處10年,散布者最高處7年

針對兒少性影像的部分,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會視手段提高刑責。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針對成人性影像的部分,根據「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15日正式上路

為了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中,關於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規定,衛福部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中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知網頁資料涉有性侵害、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不實性影像等犯罪嫌疑情事,應該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以及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則應該命令平台業者在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同時保留犯罪資料180日提供檢警單位調查偵辦。不遵守規定者將依法處以行政罰鍰,最嚴重甚至可以對平台業者進行「封網」的動作。

新法公布後申訴案件成長5倍,7成案件成功移除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表示,自從性防四法在今年2月修正公布後,性影像處理中心今年2月到6月接獲的申訴案件,已經有1,327件、888名被害人了,跟去年同期相比成長了5倍。而在通知網路業者後,有71%的案件已經成功移除,未配合移除下架的則有63個網路平台,但都是境外的網路平台。

衛福部表示,因應此次修法,已經多次與網路業者溝通取得共識,未來也將持續強化申訴案件的處理效率,透過與網路業者密切合作,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作為被害人最強大的後盾。

男女受害者比例相當,共犯8成竟是網友

進一步分析被害人中,女性占了58%、男性則占42%。年齡以18歲至25歲居多、佔了53%,26歲至35歲次之,佔35%。以散布者類型及散布平台分析的話,散布者類型最多的是網友、高達了82%,其次才是現任或前任伴侶、占了16%。散布平台則是以社群平台佔35%最多,成人影音平台佔33%次之,成人論壇則佔了13%。

另外,衛福部指出,移除性影像速度最快的前3名分別為FACEBOOK、Instagram與Youtube等社群平台。他們除了遵守我國法規外,更展現了企業的社會責任與性影像處理中心積極合作移除性影像。

謹記「二不三要」原則,並到警局報案

衛福部也呼籲,民眾如果發現自己的性影像未經同意遭到散布,一定要謹記「二不三要」原則。

1. 不要刪除

2. 不要聲張

3. 要保留相關證據

4. 要記錄連結及散布者帳號等資訊

5. 要向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

而性影像處理中心諮詢熱線服務時間為上午9點到晚上10點,且365天全年無休,受理民眾諮詢性影像移除相關疑問。如果需要申訴移除下架性影像,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到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

此外,衛福部也提醒,現今網路社群平台功能日新月異,被害人除了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移除性影像之外,為了保全證據也可以到警局報案,由檢警視案件需要聲請搜索扣押嫌疑人持有的性影像,並透過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加害人重製、散布性影像,透過司法強制手段與行政協力,杜絕性影像再次遭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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