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景氣復甦及各企業急欲恢復貿易利潤水平的情況陸續發酵,在中國大陸各地假發票的案件也明顯增加,台商企業在此時更應謹慎面對發票管理等的議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以近日一台商之案例,分享欲想適用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所發布最新的「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的扣除優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疑似不實發票作為費用抵扣憑證,後續在申請過程中,除了是否可以認定抵扣議題外,甚至涉及《稅收徵收管理法》的偷稅行為,而遭受嚴重的刑事責任。
虛假發票怎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依照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開立發票是需要交易雙方有經營業務的事實,而且發票內容與交易性質須一致。若沒有同時構成上述的條件,則構成虛開發票行為。
虛開發票面臨的法律責任
虛開發票若被稽徵機關認定為偷稅行為時,則依中國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則會面臨五倍以下的罰款;若構成犯罪的,還會有刑事責任。陳文孝說明,若買方主張該交易為善意不知情下取得虛開發票,另請求稅務機關認定非屬虛開發票行為,則可避免構成「偷稅」。實務上中國之稅務機關對該類案件,通常會整合進銷雙方的實質關係,並了解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等多項因素進行綜合判定,由於個案情況均不同,判定標準較高,稽徵機關都是個案處理,並無通例釋函。
「以數控稅」時代來臨,台商應做好自身管理
中國大陸金稅四期全面展開,透過中國大陸金稅工程中各項系統稽核聯查,並同步全面推行專用發票電子化,在中國大陸若有經營異常、洗錢、逃漏稅等情事,透過零時差的資訊傳遞,即時的稅務監管,異常行為將無所遁形。
陳文孝提醒, 中國大陸推行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制度即將滿一年,在面對金稅四期與全電發票的全展開,稅務機關都可以即時透視檢查到各企業的營運與財務情形,可說是「以數控稅」之數據監控網絡,台商企業需考慮今後每期與跨期的財務稅務比率合理性,對於相關憑證取得亦需更加確認來源正確性,以免造成稅收優惠無法享有,還須面對稅務機關「全視線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