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過疫情帶來的「閉關鎖國」後,各國都在逐步加強本土的商業供應鏈。據觀察,自 2022年以來,愈來愈多的臺灣公司開始考慮或已經計畫赴美設立營運據點。而爲了加速在當地開展營業活動,臺灣公司或多或少都會外派臺籍員工前往美國協助,但在執行此舉之前,建議需要先行考慮被外派員工與臺灣公司將曝露在美國的稅務風險。
一條牛剝兩次皮?注意「雙重課稅」問題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指出,依據目前的美國本土稅法規定,非美籍人士至美國提供勞務,首先要判斷其在美國境內的天數是否有超過三年加權平均數183天。若有,則此人的全球所得都需要在美國進行申報與課稅;但若少於183天,則此人僅需要針對他在美國當地提供勞務時所取得的收入進行申報與課稅。
簡單舉例如下:假設有臺籍員工甲(沒有美國身份),在2023年被公司外派至美國出差,外派天數為200天,外派薪資為300萬臺幣,2023年剩餘天數在臺灣的薪資為100萬臺幣。因為甲員工在美天數大於183天,所以需要將全部400萬所得申報美國稅並計算相應的美國稅額。但由於其中的100萬臺幣收入是屬於在臺灣提供勞務的所得,甲可以將這100萬臺幣在臺灣繳納的所得稅用於抵扣這部分收入需要在美國繳納的稅負;但若甲在美天數只有100天,則甲僅需針對在美國提供勞務時所取得的薪資300萬元,進行美國所得稅的申報與納稅。
蘇宥人表示,由於臺灣與美國稅法對於所得來源的規定不同,臺灣稅局可能會認為即使員工在美國提供服務,但出差期間的薪資是屬於臺灣來源所得,臺灣有主要課稅權;但美國稅局認為勞務提供地在美國,他們亦有主要課稅權。兩地稅法規定之差異,將導致甲員工無法將在臺灣所繳納的稅款用於抵減此同筆收入所需要在美國繳納的稅負,將產生雙重課稅的疑慮。
美國「類租稅協定」或可為雙重課稅解套
臺灣公司外派員工至美國提供服務,若此行為具有經常性與持續性,美國稅局將認為臺灣公司在美國有營業行為,也因此,甲員工為臺灣公司帶來的利益應屬美國來源所得,臺灣公司需要針對此部分利益在美國進行所得稅的申報與課稅。
好消息是,美國已於2023年7月提出了針對臺灣的「類租稅協定」草案。在此份草案中,若臺灣外派的員工符合一定條件,例如不具有美國身份的臺籍員工、薪資由臺灣公司直接支付、臺灣公司在美國沒有營業據點等,則此員工因在美國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將無需課徵美國稅,可以有效免除員工被雙重課稅的負擔。針對公司方面,此草案亦提出用常設機構的概念代替現有的營業行為規定,確認臺灣公司僅需要就在美國常設機構所產生的有效關聯所得,進行美國稅務申報,大幅降低臺灣公司僅僅因在美國有營業行為即需繳納美國稅的風險。
蘇宥人建議,該法案在現階段僅為草案,最終定案可能會存在差異。且在美國定案後,臺灣政府亦需要提出同等的互惠條件,法案方能生效。欲利用此法案之個人或臺灣企業須持續觀察將來的發展方向。另外,由於美國稅法所涉及之概念通常較為複雜,建議臺灣企業在外派員工前,先向稅務專業人士諮詢是否適用,以避免誤用法規,在日後遭受更大的美國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