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洽簽租稅協定》台商須符合2條件才適用租稅優惠 雙重國籍可藉此釐清

稅務

台美洽簽租稅協定跨出重要一步,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於日前通過「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提供「類租稅協定」的租稅優惠,可望大幅降低美台跨境投資的租稅負擔。專家提醒,台商必須特別注意是否符合「稅務居民定義」及「在美構成常設機構」兩個條件,才能適用該法案給予的租稅優惠。

美推美台免雙重課稅法案,台商符合2條件才適用租稅優惠

Deloitte亞太區國際稅務中心美國稅務服務會計師張立華指出,從7月份所釋出的草案內容主要涵蓋4大重點,包括第一,對於扣繳稅率的減免;第二,對於常設機構的定義為何;第三,對於受雇人員薪資的課稅方式;第四則是如何定義為台灣稅務居民。

目前台灣企業赴美投資,後續獲利若要匯回,除了必須先繳納美國企業所得稅21%外,稅後盈餘匯回台灣之前要再負擔美國當地法規扣繳率高達30%;但根據此次草案內容當中,將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調降至10%;股利則依照持股比例及期間分別適用10%或15%的扣繳稅率。

張立華指出,對於台商而言,必須特別注意是否「符合稅務居民定義」以及是否「在美構成常設機構」兩個條件,才能適用該法案給予的租稅優惠。

張立華解釋,若依照現行美國本法來說,非美國企業如果在美國進行營運行為時,只要商業行為符合經常性、規律性、顯著性基本就會符合美國營運行為,所有來源所得都必須課稅,因而容易造成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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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常設機構、稅務居民定義,台美雙重居住身分可破除僵局

所謂的「常設機構」,張立華指出,台美租稅協定草案內容所引入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有固定的營運場所、辦公場所,以及是否具備營業代理人。

張立華舉例,假設一家台灣做家具的公司,在美國並沒有設立公司、也沒有受雇人員,但每年定期派人參加美國家具展,並且拿了大訂單,在這樣的情況下,現行美國稅法就會符合營運行為,必須繳稅;但若是在台美租稅協定架構之下,家具公司在美國只有倉庫,就不構成常設機構,也就不需要在美國課稅。

第三個部分則是針對勞務所得,依據現行美國稅法規定,非美籍人士到美國提供勞務,若在美國境內天數超過183天,所得都要在美國申報、課稅;但在這次草案內容當中,若是外派員工符合台灣稅務居民(非美國納稅居民),且在美國境內天數並未超過183天,那麼該員工在美提供勞務取得收入,是不會被美國課稅。

最後則是,是否符合台灣合格稅務居民的定義,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若同時是台灣稅務居民、但又持有美國綠卡的族群,如何判斷?

張立華則指出,這次立法內容也釋出判斷方式,其中判斷方法可依序分為三種方式,包括第一,永久住所在哪、家人在哪;第二,重大利益中心是在台灣還是在美國,第三,經常性住所是在哪裡。因此,若是過去持有綠卡、但現今已經搬回台灣的納稅義務人,就可主張為「台灣納稅義務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6日舉辦「勤業眾信稅務論壇─錢進美國,掌握台美租稅協定暨美國租稅優惠先機」。(圖片來源/勤業眾信提供)

法案仍須等待美國完成立法程序,後續取決兩個條件

張立華則是提醒,目前該法案仍處於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仍尚待美國完成後續的立法程序,「最理想的情況或許今年底會有好消息」,不過,這只是美方的立法,由於租稅協定是美台雙方互惠,因此後續台灣也必須立法。

也就是說,台美租稅協定生效與否還要取決兩個條件,第一,台灣要提出相對應、平等互惠的立法;第二,美國財政部長也必須諮詢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兩機構的意見。

整體而言,對於台灣企業將會有什麼影響?張立華認為,最主要在於,整體赴美投資的成本可望降低,對於企業來講,或許可以重新思考,究竟是該直接從台灣投資美國,還是仍需要透過第三地公司去投資美國;另外,台灣企業的商業模式、交易流程也可能會需要重新思考及調整。

此外,對於具有台美雙重國籍的個人來說,接下來也將是釐清稅務居民身分的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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