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受刑人聲請在監投票法院裁准創首例 中選會將抗告

投票權

我要投票!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舉行總統、立委選舉時,在獄中設置投票所遭拒,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2)日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林姓受刑人可以行使投票權,這將成為台灣監所收容人可能投出的第一張選票。

對此,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今(13)日受訪時表示,北高行這個假處分的裁定還有待商榷,所以已經決定要提起抗告來尋求救濟。

中選會將提起抗告,李進勇:保障受刑人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

李進勇表示,台灣的選罷法並沒有類似外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的制度,包括通訊投票、代理人投票、轉移投票等甚至電子投票,這些辦法在國內並沒有法源,「我們是沒有辦法採用的」,所以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很嚴格的就是必須要在投票日的投票時間裡,到戶籍地所在的投開票所,親自投下這一票。

李進勇再指出,北高行的理由也提到,如果要受刑人回到戶籍所在地或戶籍在監所要在附近的投開票所投票,會有戒護人力不足的問題,所以事實上是不可能。在選務機關的立場,任何有投票權的受刑人,在戶籍所在地投開票所裡都他的名字,選票也不會少到他的這一張,「我們都準備好了,只是因為事實上限制,你沒有辦法來。」

李進勇直言,裁定要求必須要在監所裡設置投開票所有點問題,如果在戒護區內,只有設籍在監所的人才可以投票,附近同選區的民眾不可以投票,記者也不能進去採訪,開票也不能公開,這違反選舉的公正、公開、透明,這不可以,不是中選會不去做,而是沒有法源依據。

李進勇也說,若不設在戒護區,而是在監所圍牆內設置,也許技術上是可以的,但也有很多問題需跟矯正署協商,包括在同一個戶籍裡的民眾也可以進去投票,此外受刑人投票,戒護人員不能進去,受刑人也就不能攜帶戒具,是否有安全問題等。

他強調,中選會關心受刑人公民權,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這才是正辦。

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表示,法務部會跟中選會再進一步的研商,會按照法院的確定判決執行。他也被問到是否認為受刑人有投票權,蔡清祥說,每個人依法可以行使投票權,但在哪一個階段,該如何行使,都要依狀況來決定。

李進勇說,任何有投票權的受刑人,在戶籍所在地投開票所裡都他的名字,選票也不會少到他的這一張,「我們都準備好了,因為事實上限制,你沒有辦法來。」(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監所關注小組替11位在籍收容人提起訴訟,感謝北高行合議庭勇於任事

協助林姓收容人爭取投票權的監所關注小組感謝北高行合議庭勇於任事,也指出在去年7月對監所徵求投票請求書,收到來自31個矯正機關2526位收容人的請求中,其中408位為在籍投票權人。

監所關注小組表示,投票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的差別在於,需有制度性的建置才能遂行基本權內涵,如此說來,收容人手上這張投不出的票,怎麼可能不面對?小組和由9位投票權專案律師團針對明年總統暨立委選舉,替11位在籍收容人提起11起行政訴訟及暫時處分聲請,迄今已開過3個暫時處分的庭,期待此裁定結果對於本案訴訟和其他暫時處分都能有鼓勵的作用。

法官: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投票權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北高行理由要旨指出,2006年修正施行的《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經刪除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不得投票之規定,入監執行徒刑的受刑人其選舉投票權並不會喪失。林姓受刑人年滿20歲,戶籍於2019年12遷入台北監獄,設籍至明年投票日超過4個月,且於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為戶籍在台北監獄的選舉權人應無疑義。

北高行表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若選舉權遭受不合理限制,聲請人自得請求除去,如國家未依法提供遂行實現權利,聲請人得依法請求國家給付,據此而生相關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議。

北高行指出,桃委會雖辯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惟依法受刑人外出制度應符合「在監執行逾3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外出要件,如受刑人未符合上開要件,自無法依規定外出。

然而,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例如依法設置適當投票所)保障其投票權。

多國保障受刑人投票,北高行:保障人權事項法律無規定行政機關也應該做

北高行強調,保障人權、授予人民利益之事項,縱法律並未規定細節作法,行政機關本得自主為之,不能以法無明文而卸其保障人民權利之責。桃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之機關設置投票所,且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於監獄機關設置投票所,並無超乎法定範圍而造成「特設」可言。

北高行也認為,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並不低,且大選距今僅剩3個月,若待訴訟結果確定,桃委會就投票所之設置可能已經完成而難以變動,甚至選舉已經結束,有基本權落空之重大損害及時間上急迫危險而有防止避免侵害之必要自應准許。

此外,北高行提到,監獄之於受刑人而言,不僅只是日常生活重心,更可說是日常工作生活之全部。因此,相較於一般僅居住於其選舉區或僅工作於其選區之選民而言,受刑人以監獄作為與該選舉區之連結因素,更有社群自我治理之民主正當性,並可藉由選舉權之行使,促進其對居住及工作之監獄生活圈之認同與提升,如關心監獄教化成效與改善矯正制度之相關競選政見,以培養再社會化能力,更容易復歸社會,達到矯正之目的。

北高行也列舉,多國針對監獄受刑人,不論為在籍或不在籍的投票方式,包括法國、加拿大、菲律賓、美國,即將舉行的歐洲議會選舉,也有丹麥、希臘、克羅埃西亞、義大利、賽普勒斯、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等國,採取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供有投票權者投票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