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 警消可組特種協會 基層警消:我們要的是工會

勞動議題

為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的結社訴求,使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具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不過,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下稱消促會)發聲明批評,這是欺騙社會大眾的說法,請不要為基層代言,基層團體數次於考試院諮詢會議、公聽會、記者會、聲明方式,已清楚表態《協會法》修法是背離基層需求的修法。

行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警消可組「特種協會」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結社訴求,使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的和諧關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銓敘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又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如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修正條文第4條)

二、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協會得就與其會員權益有關之事項提出建議或參與有關之組織、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

三、放寬協會協商事項: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

四、調降協會成立門檻:調降現行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並配合增訂特種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增訂課責機制:為保護參與協會事務之人員,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修正條文第49條)

六、增訂會務公假核給上限: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惟每月總數以60小時為限。(修正條文第50條)

基層警消要工會,不排除再度發起抗爭

對此,消促會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表示,政院若仍執意通過修法,基層團體將再度發起抗爭行動,體制內外力阻修法,讓執政者聽見基層聲音。

他們發出聯合聲明指出,行政院與考試院號稱協會法修法將適度回應基層組織工會需求,是欺騙社會大眾的說法,請不要為基層代言!基層團體數次於考試院諮詢會議、公聽會、記者會、聲明方式,已清楚表態《協會法》修法是背離基層需求的修法。

此外,請立院各黨委員與基層公務員站在一起,拒絕協會法惡法,行政院通過後,將會交由立法院諸委員審查,基層團體要請各位委員,與基層站在一起,反對虛假的協會法惡法,支持公務員組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