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人頭戶 法務部擬限制金融帳戶 每日轉帳提領各限1萬元、禁止使用網銀

洗錢防制

為了杜絕詐騙集團以人頭帳戶洗錢,繼立法院在今年5月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後,法務部日前預告修訂配套辦法,明訂遭裁處告誡的人頭帳戶者,金融帳戶每天轉帳、提領上限各為新台幣1萬元;據了解,該配套辦法已完成預告,待會銜金管會、數位發展部後施行。

根據目前已上路施行的《洗錢防制法》規定,針對提供人頭帳戶者,首犯先由警方裁處告誡;若告誡後5年內再犯,或變賣帳戶、帳號或交付3個以上帳戶及帳號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而這一次配套辦法鎖定的對象就是針對經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頭帳戶者。

警察機關提供遭告誡的人頭戶名單,銀行進行帳戶限制管理

今(2023)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若民眾變賣帳戶或帳號、交付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另外,為了有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在三讀條文內容當中,也授權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務等業者可在一定期間內,針對已開立的帳戶及帳號,進行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全部或部分功能,甚至是直接關閉。

對此,日前法務部已預告「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該辦法重點在於,警察機關在必要範圍內,將裁處告誡的人頭帳戶(行為人)的相關資料提供給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以利進行帳戶及帳號限制管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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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戶遭告誡後…每日提領轉帳各限1萬元、禁止使用網銀

限制管理措施則包括,除了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 、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之外,每個帳戶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提領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整;也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及其他類似的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另外,若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銀行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合理性,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屆時銀行可拒絕交易。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金融機構針對告誡人頭帳戶進行限制管理措施,主要是由法務部制定相關辦法,金融機構則依照《洗錢防制法》規定配合,一旦辦法施行後金融機構就可以針對告誡戶採取控管措施;至於哪些是告誡戶則有警察機關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