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初擬稅基 》縣市分3組 六都稅率3.2%起跳 建商餘屋逾5年稅率達4.8%

囤房稅

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俗稱囤房稅2.0)11月在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但因為朝野對於非自住房屋及建商餘屋房屋稅率、稅基評議時間從三年改成二年等內容沒有共識,關鍵條文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為了力拚年底立法院休會前通過囤房稅2.0,據悉,財政部已提出囤房稅2.0的差別稅率級距、級距數,以及各級稅率基準,將全台22縣市將分為3大組(甲乙丙),並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也分成3類,依照不同縣市組別與不同非自住房屋種類課徵不同稅率。 

甲乙組持有7戶、丙組8戶以上才適用最高稅率4.8% 

根據財政部現階段設計的課徵參考基準,考量到城鄉差距, 全台22縣市將分為3大組,甲組-六都;乙組-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新竹市;丙組-南投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針對未繼承共有或出租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若在六都直轄市(甲組)有2戶以內,適用稅率3.2%;持有3至4戶,稅率3.8%;擁有5至6戶,稅率4.2%;持有7戶以上,稅率將達4.8%。 

若在乙組縣市,持有1戶,適用稅率2.8%;2至4戶稅率3.2%;5至6戶稅率3.8%;7戶以上稅率4.8%。  

如果丙組,持有2戶以內,適用稅率2.8%;3至5戶稅率3.2%;6至7戶稅率3.8%;8戶以上稅率4.8%。 

對於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若在六都直轄市(甲組)有3戶以內,適用稅率1.5%;4至5戶稅率2%;6戶以上2.4%。 

若在乙組縣市,持有4戶以內,稅率為1.5%;5至6戶稅率2%;7戶以上稅率2.4%。 

若在丙組,持有5戶以內,稅率1.5%;6至7戶稅率2%;8戶以上2.4%。 

以上兩類非自住房屋種類稅率,採全國歸戶並且全數累進方式計算。 

建商持有5年以上餘屋課4.8%,1年內才適用2%下限稅率

根據財政部現階段的課徵參考基準,針對建商餘屋,稅率則訂定5大級距,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未分縣市甲乙丙組,為全國一體適用: 

1年內餘屋擬適用下限稅率2%;持有1年以上、未滿2年餘屋適用稅率2.8%;超過2年、4年以內餘屋適用稅率3.6%;超過4年、未滿5年適用稅率4.2%;若超過5年的餘屋則課徵最高稅率4.8%。 

不過,財政部強調,房屋稅條例修法尚未三讀通過,該版本僅是財政部按政院版草案暫時擬定,尚未最終定案,未來也會再與地方溝通。 

而草案明定後,若未來縣市已依基準訂定,仍出現稅損,中央將補足;若縣市訂得比基準更寬鬆而有稅損,中央將不予補貼。另外,針對消極不推動囤房稅的縣市,則將直接照財政部的基準來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