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更新「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員工伙食津貼上調至每人每月最高3千元

稅制

財政部正式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除今年5月預告草案內容外,此次公告應留意另兩重點:

1. 伙食津貼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標準,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

2. 適用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扣除規定時,須將各該期獲配之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及依相關法律規定適用之免稅所得,先行抵減各該期虧損後,始得適用盈虧互抵。

可列報費用的「員伙費」調升至3000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

1.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日前公告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其中一項為提高個人伙食津貼免稅金額為每月3,000元、全年為3.6萬元。現財政部同時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可列報費用並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標準,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整為3,000元。

2. 針對前述員工伙食津貼的調增,營利事業可視自身情況加發伙食津貼或調整應免稅所得金額。因法令追溯自112年1月起適用,提醒企業,進行相關調整時應留意發布前期間(112年1月至11月)之會計帳務、員工所得申報及與員工協議是否須一併作修正等議題。

3. 營利事業扣除前十年內核定的各期虧損時,應將各該期獲配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及依相關法律(例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之免稅所得,先行抵減各該期虧損,再以此虧損餘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但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企併法第44條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和國際保險業務(OIU)的免稅所得,無需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額;反之,如果為損失也不得計入各該期核定虧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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