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昨(19)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戶數由現行的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稅率也依戶數進行差別稅率之調整。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臚列本次修法之重點,以提醒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先行掌握自身權利義務,藉以即早因應。
囤房稅2.0修法重點
一、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持有人持有全國自住房屋僅一戶,且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原先的1.2%降為1%。
二、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持有人持有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由原先的縣市歸戶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範圍由原先的1.5%至3.6%調高為2%至4.8%,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課徵,另外,若取得之房屋有下列情況者,稅率另訂如下:
(1)房屋屬出租且申報租令所得達租金標準,由原先的1.5%至3.6%調降為1.5%至2.4%。
(2)因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由原先的1.5%至3.6%調降為1.5%至2.4%。
(3)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二年以內,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但若超過二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至4.8%。
三、防止避稅措施:
(1)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限以自然人持有並全國三戶為限。
(2)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防止分散持有避稅。
房屋稅條例自113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正式開徵,於本次的房屋稅條例修正中,主要影響者為全台各地置產大戶。過往依縣市歸戶的規定下,在各縣市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都可能適用最低稅率1.5%,但改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後,勢必會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故納稅義務人可能須思考如何因應政府最新囤房課稅政策將閒置房屋有效出租或善用自住住宅的優惠稅率,購置房產時考慮直接以成年直系卑親屬的名義購買等,做有效的資產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