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韓所得稅協定」113年起適用 扣繳稅率降至10% 日月光、富邦到韓星來台都受惠

稅務

我國與韓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27日起生效,並自明(113)年1月1日起適用,為台灣第35個、東北亞第2個生效的所得稅協定,最近一次是於110年11月生效的臺沙所得稅協定。

投資所得扣繳率降至10%,「營業利潤」免稅需未構成常設機構

財政部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等。 

以臺商在韓提供技術服務為例,該協定生效前,臺商未構成韓國國內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者,意即在韓無固定據點,須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協定生效後,若臺商在韓國未構成該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PE)者,該技術服務收入於韓即免稅;至於借款利息、授權專門技術的權利金扣繳率則降至10%。 

若台商在韓未構成PE,則營業利潤免稅,借款利息、授權專門技術的權利金扣繳率則降至10%。(圖片來源/財政部提供)

若我國企業在韓有關聯性強之據點,如管理處、分支機構等,財政部官員說明,即按照韓國國內企業相同稅率課稅、結算申報。 

官員進一步補充,目前我國企業若在韓有「分公司」,其獲利須採韓國累進稅率9%~24%營業所得稅,並再課附加稅10%的地方稅。若在韓有「子公司」,同樣課徵累進稅率9%~24%營所稅以及10%地方稅,其股利匯回即扣繳22%;但協定啟用後,扣繳降至10%。 

目前我國於投資所得的股利扣繳率21%、權利金扣繳率20%、利息扣繳率為15%~20%,明年也將對韓國降至10%。 

最後,財政部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有訂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本協定爭議時,得申請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例如跨國集團得依規定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消除因一方發起的移轉訂價查核調整,所產生的雙重課稅問題;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減少未來面臨任一方進行移轉訂價查核風險,提升租稅確定性。 

南韓為台第5大貿易夥伴,韓、台企到表演團體皆受惠 

依據經濟部統計,111年韓國為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 次於中國大陸、美國、日本及香港,而台灣為韓國第6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方面,截至112年10月,台商赴韓投資約29億美元,韓商來臺投資約17億美元。 

而我國企業在韓有日月光集團、元大金控、鴻海、富邦等;韓商於我國有三星重工、現代造船等,都可能因此協定受惠。 此外,近年韓風席捲全球,財政部官員表示,按照我國稅法,若韓方表演團體來台,我國可針對門票收入課稅;然台韓所得稅協定中,韓方表演團體若受台、韓其中一方的公共基金主要資助進行表演,具備公益性質,即免稅。 

財政部表示,鑑於臺韓雙邊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製造方面具互補性,本協定生效適用後,提供雙方人民、企業友善租稅環境,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並進一步開拓食品、觀光、健康醫療、美容美妝及遊戲等產業合作契機。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境外投資更完善租稅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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