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罰新光銀行800萬元》理專挪用80歲高齡客戶款項、涉及金額2211萬 

金融

2024年一開年不久,金管會就開出首張大罰單。金管會今(4)日例行記者會上宣布新光銀行違反法令的裁罰處分案,起因於一名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由於違規時間4年4個月、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客戶存款短少金額)約2211萬元,顯示銀行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因此開罰新光銀行800萬元。

違規行為時間約4年4個月、涉及金額2211萬元

根據新聞稿內容,主要違反事實理由在於,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員從2018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間,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甚至將自己的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網銀約定轉帳帳號,再透過網銀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資金往來,違規行為時間約4年4個月,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約2211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解釋,這個案子起源於新光銀行分行在2022年12月間,發現被害客戶有非本人來辦理無摺轉帳交易,隨後行員向客戶本人確認,發現本人並未授權,因而發現本案,而本案已確定有挪用客戶款項情事,且受影響客戶數2人皆是超過80歲高齡的長者。

林志吉指出,針對涉及客戶挪用款項的案子,基本上金管會考量幾個因素,包括是否為客戶挪用款項,或是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違法期間是否超過3年以及受影響金額、客戶是否為高齡者、全案是否為主動發現,本案綜合評估結果,處以新光銀行800萬元。

林志吉進一步表示,這兩位受影響客戶的情況有所不同,一位A客戶是因為投資境外型商品及基金造成大幅虧損,於是黃員與客戶協議調整,且黃員也與客戶約定賠償相關報酬率;另一位B客戶,黃員則取得B的帳戶密碼資料,將基金、定存提前解約,將錢先流至黃員帳戶,再將錢補貼給A客戶,彌補A的投資損失。

未落實執行內控,金管會開鍘新光銀行800萬元

金管會認為,新光銀行雖然已針對受理客戶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定有二位行員相互牽制機制,但仍沒有其他收件後確認機制,導致本案黃員可以藉機將自己的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約定轉帳帳號,進而挪用客戶款項。

再者,新光銀行內規明定存匯作業人員執行臨櫃存匯作業規範,但原分行存匯部門任由已輪調至他分行的黃員進出存匯作業區,自行操作系統辦理客戶存摺補登作業,主管授權機制未能發揮功能。

另外,早在2022年1月間客戶在該行監控報表已出現監控指標,另該行也在2022年10月已發現黃員疑有利用第三人帳戶之虞,但該行未能就行內相關監控機制所發現的異常情事進行整體性檢視,導致內部監控機制未能有效運作,基於上述理由,金管會依照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林志吉表示,2021年7月26日所備查銀行公會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已就理專於交易憑證(例如:存摺)備註欄註記投資商品等類似字句(例如:保費或基金申購),且實際資金去向與備註欄所載內容不符情形,列為疑似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態樣。

但本案理專於自動化交易匯款時,以上揭手法備註「基金配息」、「定存配息」等文字,藉以掩蓋挪用客戶款項等不當情事。為了遏止類似情事再度發生,金管會將函請銀行公會提醒各銀行會員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滾動式檢討強化相關內部控管機制。

另外,金管會也呼籲,金融機構在業務推廣及辦理上,應更重視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護,對此類行動、表達或認知能力等略弱客戶族群,持續強化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及關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