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去年11月23日公布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適用。因應後疫情時代物價持續高漲,免稅伙食費影響每位員工權益,財政部這項優惠措施吸引許多企業詢問究竟該如何追溯調整員工免稅伙食費?公司可不可以在員工薪資總額不變的情形下調整免稅伙食費?
如何追溯調整員工免稅伙食費?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今(11)說明,財政部本次調高免稅伙食費,主係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因此將適用時間回溯,如企業願意調整112年度法令更新發布前之伙食費補助,只要企業於實際補發員工各月份伙食費時,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3,000元限額內,即均屬於員工當年度取得之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則企業在辦理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時,務必計算清楚,將加發之伙食費扣除,相關帳務處理亦應留意。
此外,張瑞峰說明,免稅伙食費每人每月3,000元是上限,企業亦可維持發放2,400元;如有超額補助(限額已經調整為3,000元),以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果是實際提供膳食,則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的部分外,企業應留意支出的伙食費將不得列報費用扣抵。
至於企業可不可以在員工薪資總額不變的情形下調整免稅伙食費,張瑞峰提醒,薪資組成項目為雇主與勞工之個別勞動條件,如有變動雇主宜與員工協商取得員工同意再做調整。實務上,因本次調整財政部公布時間較晚,多有企業於今年度(113年度)調薪時才作評估調整增加伙食費發放金額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