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鬆綁金控動用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 有10家金控公司符合 今年將可適用

金融

金管會今(18)日例行記者會上拍板,「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針對金控公司若要用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時,各別以財務要件進行規範,其中,若以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必須符合資本結構、資本適足率、財務健全度及財務結構4點規範;至於若用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則僅需要符合資本適足率規定。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強調,若金控公司以歷年來獲利,也就是累積未分配盈餘來發放現金股利,或是用公積配發股票股利就不適用此規定;且往年金控公司大多以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股利發放來源,因此這種情況就不受到該規定限制。

動用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金控公司須符合4項財務要件

先前為了防止金控過度濫用老本配息,因此金管會2023年10月19日公布「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針對金控動用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配息明定4大財務條件限制,包括資本結構、資本適足率、財務健全度、財務結構及槓桿度等,但當時金控業者普遍認為,限制規範過於嚴格,期盼調降財務條件。

因此,金管會經過內部研議,確定採納外界意見調整修法方向,將動用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以及動用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兩個情況分開來看。

林志吉指出,主要的考量因素是,若用公司法的條文來看,事實上,資本公積發放跟法定盈餘公積發放本身就有不同的強度,資本公積是相對較低的規範,而法定盈餘公積則相對較高規範。

首先是,金控若以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時,必須符合四項財務要件規定,第一,針對資本結構,明定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50%;第二,分配後金控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第三則是規定,金控及各子公司近一年度財報所提列的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須達各業別法令規定;第四,金控公司最近一年度雙重槓桿比率未逾115%。

根據各金控公司2023年的半年報來看,金管會指出,這四項財務要件當中,第一項僅有富邦金一家符合、第二項則有10家符合、符合第四項則有8家金控;但若要四項財務要件全數符合的金控公司則是0家。

林志吉指出,先前在公聽會上,確實有金控業者提出,希望將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50%的高門檻,降至25%,但金管會考量後認為,金控公司比一般公司須負有更大累積資本的量能,因此決議維持。

用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僅須符合資本適足率,約有10家符合規定

林志吉強調,通常金控公司都是以累積未分配盈餘來發放現金股利,這種情況不適用此規定;且用公積發給股票股利也不適用該規定,因此,金控公司動用公積發放現金股利的情況確實是少見的。

另外,若金控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除了資本公積來源應符合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所列的資本公積外,且分配後金控公司及子公司的資本適足率應達到120%以上。

以2023年半年報來說有10家金控符合,包含華南金、富邦金、國泰金、永豐金、玉山金、元大金、台新金、第一金、國票金、台灣金等,但最終還是要以年底財報為主。

該規定將於本周儘快發布,換句話說,今年金控若想動用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將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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