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地給政府 按土地現值16%列舉扣除額 公保地「這些稅」符合資格可免徵

稅務

財政部預告112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公保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民眾若112年捐贈土地於政府或者土地被闢為一般道路,但無法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將用捐贈時公告的土地現值16%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節稅,計算基準與往年維持不變。 

捐地給政府,依捐贈公告土地現值16%列扣除額 

民間土地若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為公保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這類土地實際上用途受到限制,價值也可能貶損,若地主不想繼續閒置、被吃豆腐,也可選擇將這塊地捐贈給政府,並且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將可達到節稅效果。 

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告捐贈公設保留地計算基準,財政部預告,112年度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16%計算,預告期截止於今(113)年3月18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須在該日期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賦稅署。 

財政部表示,若地主有保留原始購地契約、實際成本單據等,可主張原始購置價格,申報價值將可作為捐贈額度,列報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如果無法主張原始取得成本,則可依財政部標準認定土地價值、換算扣除額度。 

所得稅通常於每年5月左右申報,民眾可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是列舉扣除額二擇一計算,前者無須證明文件,後者需要。列舉扣除額包含捐贈、認列保單、醫藥費支出、災害損失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如果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抵減額度最多20%;但捐贈土地給有關國防、勞軍及政府,則不受金額限制,因此成為部分民眾另類的節稅方法。 

公保地也有稅捐優惠,地價、遺產、贈與稅...符合資格可免徵 

政府在都市計畫劃設時,依據各區公共建設需求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或嫌惡設施,如垃圾處理廠、殯儀館、火葬場等,都在公共設施範圍內;不過因為被劃設為公保地,不一定就會由政府馬上編列預算啟用,因此若政府尚未編列預算徵收,土地處被保留狀態,就會被稱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而土地一旦被劃設為公保地,使用就會受到限制,但是政府在租稅方面還是有一些措施可以減輕地主負擔,本文僅列出部分措施,關於公保地稅捐優惠細項,可洽財政部賦稅署垂詢,並以財政部為準。

地價稅部分,在保留期間若土地仍為建築使用,除了自用住宅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依2‰課徵外,其他統按6‰ 徵收,至於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則免徵地價稅。 

另外,土地增值稅方面,公保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也免徵土地增值稅;不過,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在未被徵收前移轉,若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關於公保地的遺產稅、贈與稅也有相關租稅優惠,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保地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身分必須為配偶、直系血親親屬關係;因繼承而移轉公保地,免徵遺產稅,然須注意,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保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以公保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